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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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
    求,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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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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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
    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
    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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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
    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
    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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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
    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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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
    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
    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
      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
      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
      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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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
    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
    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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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
    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
    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
    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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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
    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