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失業勞工子女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9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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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
    順利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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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非自願離職失業六個月以上之勞工,其子女就讀國
    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前項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
    日班、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
    學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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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
      情事之一而離職。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
      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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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依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投保資料,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
      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止仍未就
      業,失業期間連續六個月以上(即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失業
      者),並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者。
(二)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九十七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十四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一款勞工,已請領老年給付或申請開始日(九十八年十月一日
    )仍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者不得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
    限:
(一)申請開始日(九十八年十月一日)仍參加三合一職業訓練,領取職
      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二)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
      法請領失業給付時,能提出失業認定及勞保局不予核付失業給付之
      證明文件者。
(三)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已滿十五年以上,被裁減資遣後
      ,為請領老年給付,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
      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如附件
      一)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在職業工會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於申請
      書中切結確為請領老年給付之事實,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者。
(四)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為請領老年給付,依職業災害勞工醫
      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
      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
(五)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並提
      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歇
      業,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發給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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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限制:
(一)申請人須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之失業勞工本人,申請
      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失業勞工
      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
      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
      學期五千元或六千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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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金額: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三千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五千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五千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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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申請日期: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以
    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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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理申請程序:
(一)申請書請逕向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站)、勞保局及各辦事
      處(如附件二之 1、之 2、之 3)、本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
      或經由全民勞教 e  網(網址:cla.learn.hinet.net )直接下載
      ,亦可從本會網站(網址:www.cla.gov.tw)進入全民勞教 e  網
      下載。
(二)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由失業勞工填寫申請書(如附表)及檢附相
      關證件以掛號郵寄方式逕寄本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
      通訊地址:100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五十九號七樓),信封上
      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字樣。洽詢單位:本會勞工
      福利處;電話:○二-八五九○二八○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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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檢附文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一次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或失業
      認定聯影本一份。有遺失者,請向原申請失業給付之就業服務中心
      (站)申請補發。符合第四點第二項第五款情形者,除應提出相關
      證明外,另須檢附上開文件。
(三)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
      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申請人有離異情形,其申請資
      格以戶籍資料有記載子女監護權歸屬者為準,無子女監護權者,於
      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共營生活,且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之事實,
      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之;收養者亦同。
(四)完成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手續,並加蓋註冊章之子女在學證
      明正本或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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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審查重點:
      1.申請書是否依規定詳實填寫及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2.檢視有否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或失
        業認定聯影本之證明文件。
      3.全戶戶籍謄本應為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資料,配偶及子女與
        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
      4.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應與申請人子女就學補助狀況相符。
      5.申請人子女已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
        助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6.申請人及其配偶九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一百十四萬元以下。
(二)作業程序:
      1.委託廠商辦理申請案件之收件及基本資料建檔、初審、勾稽、查
        核、寄發核定通知、撥款等作業。
      2.函請勞工保險局提供請領失業給付者及其參加勞工保險(含就業
        保險)加保、退保相關電子資料檔。
      3.將申請人及其配偶身分證資料檔,函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
        九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資料。
      4.將申請者子女身分證資料匯入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與其
        他類補助進行比對查核。
      5.將委託廠商初審結果之申請案件進行複查。
      6.寄發審核結果通知單。
      7.委託金融機構辦理電腦媒體轉帳代發申請合格者就學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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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經本會審查申請合格者之就學補助款,轉請委託金融機構辦理電
        腦媒體轉帳代發直接撥入申請者指定之帳號,轉帳不成功者或無
        法轉帳者,委請金融機構開立銀行支票給付。
  (二)造具委託金融機構辦理電腦媒體轉帳代發申請合格者之清冊(含
        收件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人姓名、銀行代碼、銀行帳號
        、金額等項),並經委託金融機構經理、襄理、經辦人三人用印
        ,併同轉帳不成功者或無法轉帳者收據之原始憑據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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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督導及考核:
  (一)為瞭解委託廠商辦理申請案件之收件及基本資料建檔、初審、勾
        稽、查核、寄發核定通知、撥款等作業,本會得採不定期查訪實
        際執行情形及進度。
  (二)對委託廠商初審結果之申請案件,抽查一定比率案件進行複審及
        驗收(申請件數二千五百件以下,抽查百分之十二;二千五百件
        以上未逾三千件,抽查百分之十;三千件以上,抽查百分之八。
        )
  (三)申請本就學補助者,若有偽(變)造不實之情事或提供不正確資
        料,本會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外,並追究法律責任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