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莫拉克風災職場人力加值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02 日
2
二、本計畫之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
    ,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檢討事項。
(三)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事項。
(四)經費預算管理及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3
三、本計畫之執行單位為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
    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審核委員之遴聘、聯繫及申請案件之審核相關事項。
(二)辦理申請案件不預告訪視、學員電話抽訪、申訴受理及執行管控等
      相關事項。
(三)辦理計畫推動說明、結案核銷說明等活動。
(四)召開執行業務相關事項之各項會議。
(五)辦理訓練補助費之審查、核撥及核銷事項。
(六)辦理參訓人員訓練津貼之審查、核撥及核銷事項。
(七)辦理執行績效分析,並製作結案報告。
(八)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10
十、申請單位所提訓練計畫應以內部訓練之方式規劃。辦理本局所定政策
    性訓練課程,每一訓練課程為八人以上;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之
    訓練課程每一課程訓練人數為八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餘各類課程每
    一課程訓練人數為八人以上,一百五十人以下。
    前項所稱內部訓練,指單一訓練課程之參訓人員均為申請單位之員工
    者。
    申請單位預定參訓員工人數八人以下者,得聯合其他符合本計畫申請
    單位資格且預定參訓員工人數八人以下者(以下簡稱合辦單位)辦理
    訓練計畫,其派訓人數不受第一項限制。但合辦家數以五家為上限,
    且每一課程規劃之訓練人數為八人以上。
    前項合辦單位應依第十二點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簽署勞資協議書面文
    件及承諾切結書,並應依本計畫各項作業及規定辦理。
    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所需訓練師資得為申請單位內部人員或聘請外
    部專業講師擔任,並得委由專業團體規劃執行。
24
二十四、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並
        於三年內本局不再補助其辦理各類職業訓練:
    (一)浮報訓練經費。
    (二)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申請本計畫相關補助。
    (三)同一訓練計畫或課程已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補助,或以其他單位
          已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或課程申請本計畫補助。
    (四)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查訪,經告知後仍不配
          合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