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勞動檢查,保障勞工生命安全 與健康,維護勞工權益,特設各勞動檢查所(以下簡稱檢查所),為四級 機關,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檢查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安全衛生之監督檢查。 二、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及發證。 四、職業災害檢查及申訴之處理。 五、職業災害預防之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六、其他有關勞動檢查事項。
檢查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職等。
檢查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