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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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選拔、表彰在人力資源發展具有創新實績
    或作法之事業機構、專業團體或個人,以增進個人及組織對人力資源
    發展之學習及瞭解,進而提升國家整體之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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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所稱人力創新,指事業機構、專業團體或個人,在訓練發展、
    組織發展及職涯發展等人力資源發展領域,具有自我比較以往於實踐
    應用之創新、相較於同業之創新或設計上之創新等創新模式及經驗,
    可提升勞動力之價值,並足以為各界之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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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家人力創新獎(以下簡稱本獎項),設團體獎及個人獎:
(一)團體獎設事業機構獎及專業團體獎。
(二)個人獎設 A+經理人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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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獎項每屆選拔表揚之名額如下:
(一)團體獎以表揚十家為原則,並依下列分類及名額頒發:
      1.事業機構獎:分為中小型事業機構獎及大型事業機構獎,各以表
        揚四家為原則。
      2.專業團體獎:以表揚二家為原則。
(二)個人獎以表揚三名為原則。
    各類獎項之實際表揚家數及人數,得視參選狀況調整,並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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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所稱大型事業機構及中小型事業機構歸類如下: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其行業屬製造業、營造業、礦業
      及土石採取業,其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以下同)八千萬元以下或
      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歸類為中小型事業機構。
(二)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
      (本部受理報名截止日之前一個會計年度)營業額在一億元以下或
      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歸類為中小型事業機構。
(三)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療衛生相關機構,經評鑑為診所(開業醫院)
      、地區醫院、區域醫院者,歸類為中小型事業機構;教學醫院歸類
      為大型事業機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經常僱用員工數,指於本部受理報名截止日
    之前一個會計年度之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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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獲獎之事業機構、專業團體及個人,由本部規劃提供獎勵措施如下:
(一)以公開表揚方式,由政府高階首長頒發獎座及獎狀,並製作得獎者
      表揚典禮紀錄光碟片。
(二)編印得獎者得獎專輯或案例專刊。
(三)刊登得獎者創新實績於本部相關網站,並藉由媒體管道向社會廣為
      推介宣傳。
(四)透過評審過程,協助參選單位進行企業體質檢測,提供具公信力之
      評價資訊。
(五)團體獎得獎單位申請經獲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在職訓練相關計畫經費
      補助者,得依相關計畫規定提高補助比率。
(六)本部得全額獎勵組團、定額獎勵上一屆得獎單位推薦代表及得獎者
      個人,赴國外參加人力資源發展相關之國際研討會或美國訓練與發
      展協會(簡稱 ASTD )、國際培訓總會(簡稱 IFTDO)、亞洲培訓
      總會(簡稱 ARTDO)、美國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簡稱 SHRM )等舉
      行之年會,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參與組團以增進交流效益。定額獎勵
      參加亞洲區之研討會者,獎勵金額為新臺幣六萬元整;定額獎勵參
      加亞洲區以外之研討會者,獎勵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整。獎勵方式
      依本部當年度規劃方式執行。
(七)其他適當之獎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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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事業機構獎:
(一)至當年度本部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
      事業機構。但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增資擴展或業務重整合(分)
      併為獨立單位者,不在此限。
(二)已依法繳交最近一年(本部受理報名截止日之前一個會計年度)勞
      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
      金者。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專業團體獎:
(一)從事人力資源發展相關工作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學校。
(二)至當年度本部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學校。
(三)已依法繳交最近一年(本部受理報名截止日之前一個會計年度)勞
      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
      金者。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 A+經理人獎:
(一)至當年度本部受理報名截止日止,從事人力資源發展實務工作連續
      滿五年之高階人力資源主管之個人。
(二)於目前服務機構任職滿三年且仍在職者。
    曾獲獎之事業機構、專業團體及個人,於獲獎當年度(含)起算之三
    年內,不得再次參與本計畫同一類獎項之選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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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與本獎項選拔者,應依本計畫所定之團體獎與個人獎參選方式進行
    報名。
    報名參選團體獎者,限就事業機構獎或專業團體獎中擇一參選,且應
    以事業機構或專業團體主體提出,並由單位負責人署名。同一單位有
    多個分支機構或分院者,應推派其中一個分支機構或分院代表參選。
    報名參選個人獎者,應由所屬機構或團體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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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參與本獎項選拔者,應依本計畫規定繳交報名資料。
    報名團體獎應繳交資料如下:
(一)報名表。【附表 1-1】
(二)基本資料表。【附表 1-2】
(三)參選本獎項之實績簡述及創新成效說明【附表 1-3】。
(四)評分表(自評部分)。【中小型事業機構請填附表 1-4-1,大型事
      業機構請填附表 1-4-2,專業團體請填附表 1-4-3】
(五)相關事蹟之證明文件(品質認證證明書、獎項紀錄等)影本、圖片
      、資料一套(無則免附)。
(六)最近一年(本部受理報名截止日之前一個會計年度)繳交勞工保險
      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證
      明文件影本。
(七)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
      文件(製造業請加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醫療保健服務業請加附醫
      療衛生相關機構之評鑑證明)、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
      登記之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
      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八)中小型事業機構之證明文件(非中小型事業機構及醫療保健服務業
      免附)。
(九)單位 LOGO 圖及卓越事蹟相關照片之 jpg  格式電子檔光碟片一張
      ,十分鐘以內之單位簡介影片或簡報之電子檔光碟片一張。
    報名個人獎應繳交資料如下:
(一)報名表。【附表 2-1】
(二)基本資料表。【附表 2-2】
(三)參選本獎項之實績簡述及創新成效說明。【附表 2-3】
(四)評分表(自評部分)。【附表 2-4】
(五)相關事蹟之證明文件(品質認證證明書、獎項紀錄等)影本、圖片
      、資料一套(無則免附)。
(六)單位 LOGO 圖及個人卓越事蹟相關照片之 jpg  格式電子檔光碟片
      一張,十分鐘以內之單位及個人簡介影片或簡報之電子檔光碟片一
      張。
    以上申請資料請至 http://www.wda.gov.tw  下載,並請檢送正本一
    份(以 A4 規格裝訂整齊),連同第二項或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應繳
    交資料之電子檔光碟一份,親送或掛號「國家人力創新獎專案工作小
    組收」;檢附之資料將不予退還,由本部統一銷毀。有影印需求之參
    選者,得與本部聯繫後,自行派員至本部影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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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獎項選拔之受理報名時間,由本部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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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獎項之評審,由評審委員會進行。
      評審委員會分為初審委員會及決審委員會。分別置評審委員十三人
      至二十三人,並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負責綜理、襄理評審
      事宜。
      初審委員會擔任書面審查及簡報審查,以決定入圍決審名單。決審
      委員會依據入圍決審名單與書面資料進行實地審查及決審會議,決
      定得獎名單。
      評審委員執行業務經費,依「績優辦訓單位選拔表揚暨分享措施」
      專案經費科目及標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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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評審流程分為資格審查、初審及決審三階段。
      資格審查,由本部進行;符合參選資格者,提請評審委員會進行初
      審。
      初審依下列流程進行:
  (一)書面審查:由初審委員針對參選者檢附之書面資料進行評審,通
        過書面審查之家(人)數,以應得獎家(人)數之三倍為原則。
  (二)簡報審查:書面審查後入圍之參選者,應至指定地點向初審委員
        會進行簡報,其中入圍個人獎者,應親自進行簡報;通過簡報審
        查之家(人)數,以應得獎家(人)數之二倍為原則。
      決審依下列流程進行:
  (一)實地審查:簡報審查後入圍之參選者,由本部安排決審委員至現
        場執行實地審查,通過實地審查之家(人)數,以應得獎家(人
        )數之一點五倍為原則。
  (二)決審會議:實地審查後入圍之參選者,由決審委員會召開決審會
        議,決議獲獎名單。
      各階段入圍家(人)數,評審委員會得視參選狀況調整;入圍名單
      將於各評審階段結束後,公布於本計畫專屬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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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評審委員遴聘,由本部依政府採購法招標由得標廠商擬定建議名單
      後,報經本部核定,並發聘函。
      評審委員會委員遴聘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政府相關部會代表。
  (二)國內外專家學者。
  (三)全國性工商團體代表。
  (四)從事人力資源發展實務工作五年以上者。
  (五)從事企業內部管理階層職位五年以上者。
  (六)從事法人機構之顧問五年以上者。
  (七)曾擔任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補助之相關計畫執行單位顧問、評審委
        員或具有國家計畫重點產業輔導經驗之背景者,得列為優先遴聘
        對象。
      評審委員聘期,自接受遴聘開始之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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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評審委員須遵守下列迴避條款:
  (一)評審委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二)評審委員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之事業機構、專業團體或其關係
        人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評審委員知有迴避義務者,該評審委員會召集人應停止其執行該項
      職務。
      評審委員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該評審委員會召集人認
      該評審委員無須迴避者,得請其繼續執行職務,或評審委員會召集
      人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請該評審委員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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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獎項依報名類別,其各階段審查工作(書面審查、簡報審查及實
      地審查)之評審標準如下(各階段審查總分各為一百分):
  (一)中小型事業機構獎:
        1.人力資源發展之體系運作(十分)。
        2.人力資源發展之具體創新事項(四十分)。
        3.人力資源發展之執行績效(二十分)。
        4.高階主管、其他部門主管與內部員工之參與、重視及滿意度(
          三十分)。
  (二)大型事業機構獎:
        1.人力資源發展之體系運作(二十五分)。
        2.人力資源發展之具體創新事項(三十五分)。
        3.人力資源發展之執行績效(二十五分)。
        4.高階主管、其他部門主管與內部員工之參與、重視及滿意度(
          十五分)。
  (三)專業團體獎:
        1.人力資源發展之體系運作(十五分)。
        2.人力資源發展之具體創新事項(四十分)。
        3.人力資源發展之執行績效(三十分)。
        4.高階主管、其他部門主管與內部員工之參與、重視及滿意度(
          十五分)。
  (四)個人獎:
        1.人力資源發展之規劃、執行及評估(二十五分)。
        2.人力資源發展之具體創新事項(三十五分)。
        3.對企業與社會之貢獻及成果(二十五分)。
        4.高階主管與內部員工對人力資源發展之參與、重視及滿意度(
          十五分)。
      簡報審查評分之百分之四十,加上實地審查評分之百分之六十之總
      和,作為參賽者入圍決審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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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計畫採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報名,相關資訊由本部依第十點規定
      併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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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為帶動示範效益,協助提升國內人力資源發展,參選者應配合辦理
      下列事項:
  (一)通過簡報審查以上資格者,應配合本計畫相關之發表會、觀摩活
        動等各項宣傳活動。
  (二)本部得使用參選者所提供參選之相關資料,作為廣宣表揚之用。
  (三)獲獎者應配合本部提供本計畫相關之團體參訪機會,以有效擴散
        標竿經驗及行銷推廣企業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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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參選者依本計畫所提供之資料,有標示不實、仿冒、侵犯他人商標
      、專利或智慧財產權等情事時,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放棄得獎權
      利,並將其獎座、獎狀及獎勵金繳回本部。未繳回者,由本部追繳
      之。
      本部因前項情事被訴或須負賠償責任者,參選者應賠償本部全部訴
      訟費、律師費及其他所受之損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