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培力就業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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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莫拉克風災災區家園重建、產業重建生活重建及文化重建等需
    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結合民間團體、政府部門及
    企業單位之人力與資源,建立政府及民間合作夥伴關係,運用民眾創
    意及自主力量,發展在地特色產業與社會經濟事業,開創各種可能之
    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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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培力就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執行重建計畫
    之民間團體。
  前項所稱民間團體之定義如下:
(一)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民法設立登記之財團
      法人。
(二)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工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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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間團體依本計畫執行,應進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並
    以災區失業者為優先。
    民間團體得自行遴選專案管理人執行重建計畫。但其名額及資格須經
    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審查核定後,始能進用。
    第一項所稱災區失業者,指莫拉克颱風發生時,有一定事實足認居住
    、工作或設籍於災區,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且目前無工作者。
  前項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提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鄰長,或警政機關開具之居住證
      明。
(二)於災區工作之在職、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
(三)房屋租賃契約。
(四)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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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支用範圍如下:
(一)用人費用:民間團體進用人員及專案管理人之工作津貼及勞健保費
      。
(二)其他費用:民間團體用於辦理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訊、行政
      業務加班費、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用、
      服務費、雜支等。
(三)進用人員技能培訓費用:
      1.與當地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合作,採移地訓練方式辦理。
      2.自行辦理職業訓練計畫,所需費用依本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編
        列標準編列,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核定後執
        行。
(四)諮詢陪伴費用:建立專家學者諮詢陪伴機制,依計畫需求編列每月
      固定時數之出席費及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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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進用人員:依各職務工作性質每人每小時補助最低新臺幣(以下同
      )一百元,每日最高以工作八小時,每月最高以工作二十二日為原
      則,依核定之工作時數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
      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二)專案管理人:依其專長及計畫需求每月補助二萬五千元、二萬九千
      七百元或三萬四千元,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
      實銷為原則。
(三)其他費用: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四)諮詢陪伴費用:出席費及差旅費依本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核
      銷應行注意事項編列,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補助期間最長自核定年度之一月一日起至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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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間團體應研提整合區域內政府部門、民間力量及企業認養資源之重
    建計畫,並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五份向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
    服務中心提出申請補助(由左而右、由上至下,並以 A4 紙張直式橫
    書,編排頁碼,左邊裝訂):
(一)計畫書:依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提供之表件格式
      撰寫,並檢附計畫資料電子檔,電子檔得以磁碟片或電子郵件傳送
      ,檔案以不超過 1MB  為原則。
(二)立案證明書:已完成法人登記者應同時檢附法人登記證書。
(三)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
(四)決議提出申請之會員(代表)大會紀錄、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
      錄,會議紀錄應包含計畫名稱、工作項目、計畫內容及申請人數等
      。
(五)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含教育文化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
      織結算申報書及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等向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完、免稅證明。但新成立尚無年度報告者,免附。
(六)計畫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業務之合法使用、設立或許可
      等文件。
(七)單位組織結構與成員名單等相關資料:含經直轄市、縣(市)政府
      核備之理事長當選證書及理監事名單;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提供最近
      月份之加保人員名冊。但依法非屬投保單位者,免附。
(八)曾申請執行本會相關就業促進措施補助之單位,必須具體敘明所有
      曾執行之計畫補助金額、人數及績效等。
(九)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申請應備文件資料未全,經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通
    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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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應組成審查會,針對重建計畫
    內容可行性、效益、所需用人費用、其他費用、職業訓練費用及諮詢
    陪伴費用辦理審查及核定。
    審查會設召集人一人,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主任
    或秘書兼任。並設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
    業服務中心遴聘之。
  審查重建計畫之原則如下:
(一)民間團體組織承載力足以順利執行所提計畫內容。
(二)計畫所提工作項目符合災區需求,工作內容清楚、確實,並搭配合
      理之專長條件限制。
(三)職業訓練或在職訓練計畫能具體提升進用人員之職能。
(四)計畫能整合區域內政府部門、民間或企業認養資源。
(五)計畫效益能以量化數據衡量。
(六)明確之計畫實施進度,並以甘特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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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間團體應於重建計畫核定後二個月內,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人
    員推介、進用及派工程序,未於期限內完成之名額,本會職業訓練局
    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應予註銷。
    民間團體應按月檢送用人費用(派工及經費印領清冊、勞健保費印領
    清冊)、職業訓練費用、諮詢陪伴費用及其他費用之原始憑證或表冊
    ,向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
    民間團體每三個月應檢送執行成果報告表,至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
    立就業服務中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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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每月至少實地訪查其轄區內
    計畫一次。
  本會職業訓練局應不定期辦理考核及評鑑。
    民間團體應配合接受本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訪
    查、考核及評鑑;不配合者,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得立即終止補助。
    民間團體未依核定之重建計畫執行,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本會職
    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應立即終止補助。
    民間團體有涉及進用不符資格人員、溢領或冒領工作津貼或有不當得
    利等情形經查屬實者,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得終止
    、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其已領取之補助款。
    本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訪查及考核,發現民間
    團體有前三項情事者,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得對該
    民間團體停止補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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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相關工作,其業務執行
    費依核定計畫經費乘以百分之四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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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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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培力就業計畫及本會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