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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全國技能競賽裁判長之職責如下:
(一)全國技能競賽、模擬賽及國際技能競賽等試題之命製。
(二)參與國際技能競賽選手訓練計畫之擬訂及指導。
(三)分區技能競賽裁判長、裁判長助理及技術顧問人選之推薦。
(四)負責安排裁判評定技能競賽參賽選手之成績。
(五)協助競賽場及選手培訓單位對設備、器材之借用。
(六)協助情商贊助單位,提供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之訓練材料、裝
備及生活費等。
(七)出席本會及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所召開之各種會議。
(八)審查全國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成績,並作成優、缺點建議表,供
本會參考。
(九)兼任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之技術委員會委員,必要時,
得兼任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國際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