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參訓學員退訓賠償逾期催繳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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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逾期欠費經職訓中心催繳未能收回者或經強制執行後,符合下列情事
    之一,得轉銷為呆帳:
(一)逾期欠費金額未滿五千元,且逾繳納期限一年者。
(二)義務人死亡且未遺有財產、失蹤、入獄服刑或他遷不明者。
(三)義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財產無法受償或執行無實益已取得執行(
      債權)憑證者。
(四)義務人依破產法相關規定和解成立或法院宣告破產,致未清償者。
(五)義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相關規定協商成立、裁定更生或清算
      ,致未清償者。
(六)義務人已列為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
(七)因其他原因無法獲得清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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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前點各款轉銷呆帳,應提供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死亡、失蹤、入獄服刑或他遷不明者,有關機關之證明或職訓中心
      之查核報告及相關憑證。
(二)送達證明文件。
(三)執行(債權)憑證。
(四)催收紀錄。
(五)破產前和解者,法院之裁定書或商會之和解契約。
(六)受破產宣告者,法院之裁定書。
(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相關規定協商成立者,法院之裁定書或經公
      證人作成之公證書。
(八)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相關規定債務更生或清算裁定者,法院之裁
      定書。
(九)足認義務人為前點第六款情形之資料或證明。
(十)足認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之資料或證明。
(十一)其他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