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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年度預算計畫編列規定如下:
(一)可編列項目:
1.依據地方產業特性自行辦理,或結合地方企業及民間團體辦理就
業服務、職業訓練及人力培訓等事項。
2.結合學校及地方資源,加強辦理就業諮詢、轉業輔導及生涯規劃
等事項。
3.增進勞工意識建構多元勞動權益概念、加強推動勞動權益保障、
特定弱勢對象扶助、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及危害意識之保障等
提升勞工福祉事項。
4.加強外國人工作管理與服務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事項。
5.其他因應中央重大政策事項。
(二)不可編列項目:
1.非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規定使用用途。
2.涉及津貼或補助由全國一致性規劃之項目。
3.中央已統籌規劃編列之項目。
4.公立就業服務及公立職業訓練機構運作所需費用,由中央統籌編
列專款支應。
5.投資、購置不動產或設備單價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財產。
6.出國計畫項目。
7.與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或外國人工作管理無關之事項。
8.屬地方政府財產之維護、修繕等事項。
(三)前款第三目至第五目所定項目屬地方政府配合中央重大政策辦理事
項者,或第八目所定項目屬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之財產設備者,仍得
予以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