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即訓用計畫 (民國 99 年 08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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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協助事業單位培訓立即合用之人力,提供務實職
    前訓練,縮減勞工職能落差,促進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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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
    執行單位為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協辦單位
    為本局所屬各就業服務中心、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及高雄
    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以下簡稱就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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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所稱之事業單位,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領有設立登記
    證明文件之民營事業單位。
    前項事業單位,不包含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殯
    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遣業。
    事業單位於申請前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
    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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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之訓練對象為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失業者或初次就業
    待業者。但不含日間部在學學生。
    前項之人員,並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本國籍人民。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
      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
      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
      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
      得工作許可者。
    第一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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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計畫可辦理訓練之類型如下:
(一)專業技術訓練:由職訓中心依據事業單位對專業技術之需求,自辦
      或委辦之訓練課程。
(二)企業訓練:由事業單位依據工作崗位職務能力需求,規劃提供之工
      作崗位實習訓練,其師資得由職訓中心提供協助,並應將本局共通
      核心職能課程納入訓練範圍(其課程大綱如附錄)。
    前項第一款專業技術訓練課程,每班訓練人數至少十五人以上;每日
    訓練時數以八小時為上限,訓練總時數不得超過九百小時。
    第一項第二款企業訓練期間最短為一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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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訓中心評估事業單位人力供需缺口或職能缺口、僱用條件等,認為
    有必要合作辦訓提供服務時,得洽由事業單位提供招募及訓練提案書
    。
    事業單位有用人及訓練需求時,亦得自行提送招募及訓練提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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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點規定之招募及訓練提案書之內容應包含事業單位簡介、主要產品
    或服務說明、職缺類別、職缺工作內容及技能需求、招募條件、人數
    、工作地點、進用期程、僱用後待遇、現行招募作業及指導、訓練新
    進人員之作法及歷次申辦本計畫進用合格結訓學員之留用情形等內容
    ,事業單位並應檢附相關書面資料。
    職訓中心就事業單位所提之招募及訓練提案書,應審查其缺工情形、
    僱用條件、就業及培訓效益或事業單位對企業訓練之執行管理能力等
    事項。必要時,得遴聘學者專家進行審查或邀請事業單位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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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前點招募及訓練提案書經職訓中心審查通過後,由職訓中心會同事業
    單位訂定合作訓練計畫,並簽訂僱用承諾。
    前項合作訓練計畫內容包含訓練目標、課程內容重點、參訓人員資格
    、招生方式、訓練時間、經費明細、訓練津貼額度、各項作業期程、
    師資名冊、課程表、企業訓練訓後成效檢核之項目、標準及方式等。
    第一項合作訓練計畫,職訓中心得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課
    程規劃、師資、教材、場地、設備或訓練經費等協助。
    第一項僱用承諾,事業單位應承諾僱用訓練合格結訓學員達百分之九
    十以上。
    事業單位辦理企業訓練時,共通核心職能課程之師資應由本局師資資
    料庫中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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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作訓練計畫之參訓學員,事業單位得自行遴選錄取,或由就服中心
    提供協助。
    經遴選錄取之參訓者,應與事業單位簽訂訓練契約書。
    事業單位應於施訓日前一日,將參訓學員名冊,送職訓中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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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每位參訓學員於企業訓練時,由事業單位指定輔導專責人員一人,負
    責參訓學員企業訓練之執行、進度管控、成效檢核以及指導管理等事
    宜。
    事業單位依前項規定安排之輔導專責人員,得向職訓中心申請補助輔
    導費用,並依企業訓練期程內所輔導之參訓學員人數,每人每月發給
    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未足月部分不予列計。
    前項補助每位輔導專責人員每月不得超過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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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參訓學員於企業訓練時,應按日填列學習日誌,詳實記錄實習情形
      與成果,並由輔導專責人員確認填列內容正確性及撰寫學習成效檢
      核意見。
      前項所稱參訓學員實習情形,包含學習單元主題、學習目標、學習
      內容及學習成果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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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參訓學員成績分為專業技術訓練及企業訓練二項成績。
      專業技術訓練期間之成績考核,由職訓中心辦理;企業訓練之成績
      考核,由事業單位辦理。
      參訓學員於企業訓練期間,除違反訓練契約書規定,或有其他違反
      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外,事業單位不得核列參訓學員之企
      業訓練成績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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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招生費用:由事業單位及就服中心各自負擔。
  (二)專業技術訓練費用:由職訓中心或事業單位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負擔。
  (三)企業訓練費用:除輔導專責人員之輔導費由職訓中心補助外,餘
        由事業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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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參訓學員參加專業技術訓練期間,如符合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
      助規定者,職訓中心應協助其辦理相關事宜。
      參訓學員未符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申領規定,但符合下列條件
      者,於參加專業技術訓練期間,由事業單位提供專業技術訓練津貼
      :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上課四次以上。
  (三)每次上課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前項專業技術訓練津貼數額,參訓學員每人每月不得低於一萬三百
      六十八元,其中並由職訓中心補助事業單位每人每月五千元。
      第二項專業技術訓練津貼依參訓學員實際參加訓練時間,以三十日
      為一個月計算,足月後之畸零天數之專業技術訓練津貼,依下列方
      式辦理:
  (一)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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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事業單位於參訓學員參加企業訓練期間,應按月提供企業訓練津貼
      。
      前項企業訓練津貼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其中並由職訓中心補助
      事業單位每人每月一萬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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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學員依合作訓練計畫參加訓練合格結訓,而事業單位未予僱用者,
      該部分學員之專業技術訓練費用由事業單位自行負擔,且不得列為
      申請專業技術訓練津貼補助、企業訓練津貼及輔導費用補助額度之
      計算人數。但不可歸責於事業單位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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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事業單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應於合作訓練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
      內,檢附下列文件向職訓中心提出:
  (一)職訓中心核定公文影本。
  (二)請款領據。
  (三)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四)參訓學員訓練津貼支付清冊。
  (五)勞工保險加退明細表。
      事業單位申請補助企業訓練津貼及輔導專責人員費用,除檢附第一
      項文件外,應另檢附以下文件:
  (一)輔導專責人員簽收憑證影本。
  (二)參訓學員實習日誌及學員簽到冊正本。
  (三)參訓學員企業訓練考核成績。
  (四)企業訓練照片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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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職訓中心得不定期以不預告方式,派員訪視參訓學員之企業訓練情
      形。
      前項訪查結果,有缺失者應以口頭或書面限期改善,並得隨時進行
      複查,屆期仍未改善者,職訓中心得終止合作訓練計畫,且事業單
      位不得再申請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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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就該合作訓練計畫訓練津貼
      及輔導專責人員之輔導費用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
  (一)未依本計畫規定期限辦理申領補助費用,經職訓中心限期申請,
        屆期未申請。
  (二)妨礙、拒絕接受職訓中心不定期訪查,經職訓中心以書面限期配
        合,屆期未配合。
  (三)不實申領,經查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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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計畫事業單位經職訓中心撤銷、廢止原核定補助時,應繳回已領
      取補助。
      事業單位有前項情形,經職訓中心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
      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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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事業單位僱用合格結訓學員人數未達全體合格結訓學員人數百分
        之九十者,除依第十六點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第八點第四項承諾
        僱用之差額人數加倍賠償專業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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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職訓中心應於結訓後三個月內,追蹤學員就業情形,事業單位及
        參訓學員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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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職訓中心追蹤學員就業穩定情況,應依前點規定完成彙整後,送
        本局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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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計畫按月列管,職訓中心應依規定格式定期填報執行情形,送
        本局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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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職業訓練局所屬職訓中心規劃委外辦理職
        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及「自辦職前訓練規劃作業原則」等相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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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各職訓中心轄區範圍如下:
    (一)北區職訓中心:臺北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
          、連江縣。
    (二)桃園職訓中心: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
    (三)中區職訓中心:臺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
    (四)臺南職訓中心: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縣市。
    (五)南區職訓中心:高雄縣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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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支應,年度計畫經費用罄後
        ,當年度不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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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計畫執行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