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暖冬臨工專案補助作業試辦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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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下列各款之一之失業者:
(一)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
      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
      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二)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後,認定需要協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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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三點人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但因故無法提出者,得以其他身分證明文
      件辦理。
(二)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三)無工作證明。但因情況急迫或因故無法提出者,得以切結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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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人單位執行本專案期間,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宣導,並提供本專案適用人員名冊。
(二)配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驗證臨時工作人員之進用資格。
(三)辦理進用之臨時工作人員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加保事宜;其不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加保資格規定者,應為其投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
      外險。
(四)規劃本專案工作內容,派員帶領進用之臨時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並
      確實督導。
(五)準備從事臨時性工作所需器具或材料。
(六)代轉發給臨時工作津貼,並於發給津貼時扣繳稅款。
(七)備妥進用之臨時工作人員出勤紀錄表,據實填報工作內容及工作地
      點,併同檢送保險費用補助之原始憑證以及領據,向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辦理核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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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專案工作計畫經撤銷、廢止或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
      該計畫進用之臨時工作人員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
      給臨時工作津貼。
      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性工作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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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領取本專案臨時工作津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應停止或不予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一)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
  (二)同時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
  (三)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用人單位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停止其臨時性工作。
  (四)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之其他臨時性工作。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