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人才發展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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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推行人才發展績效,樹立學習楷模,
    提升整體人才發展水準及強化我國人力資源發展,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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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家人才發展獎(以下簡稱本獎項),設大型企業獎、中小企業獎、
    機關(構)團體獎、非營利團體獎及傑出個案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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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
(一)大型企業獎: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以下同
      )一億元以上,或經常僱用員工數超過二百人之事業單位;或醫療
      衛生相關機構經評鑑為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者。
(二)中小企業獎: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且實收資本額未達一億元,或經
      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單位;或醫療衛生相關機構核准發
      給開業執照之診所(開業醫院)及經評鑑為地區醫院者。
(三)機關(構)團體獎:含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學校及其推廣
      教育單位等,及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
      構在內,辦理訓練之機關(構)。
(四)非營利團體獎:依法辦理工會、公(協)會、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
      設立登記之非營利團體。
(五)傑出個案獎: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且具人才發展創新性、永續性及
      效益擴散性之傑出個案單位。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報名單位需於受理報名截止日前曾獲得本部勞動
    力發展署(以下簡稱勞發署)推動辦理之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以
    下簡稱 TTQS) 評核等級達通過或有獲頒中央政府機關主(合)辦相
    關獎項之得獎單位。
    第一項各類報名單位應符合下列各款要件:
(一)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事業
      單位。但屬國家推動重點產業、增資擴展或業務重整合(分)併為
      獨立單位者,不在此限。
(二)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費、就業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政
      府機關(構)依規定提繳公教人員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退撫
      基金及退撫儲金;學校依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
      準備金。
(三)於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無退票紀錄或非金融機構拒絕往來
      戶。
(四)於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一至三年內,無附件一所列勞資關係
      、職業安全衛生等之重大缺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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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傑出個案獎以外之其他獎項類別,自獲獎當年度起算三年內,不得再
    報名參加本獎項之選拔。
    本獎項之傑出個案獎,其獲獎以一次為限。獲獎者另得報名參加本獎
    項之其他獎項類別。
    同一單位當年度限報名單一獎項類別。參選獎項類別得經複審共識會
    議討論後,經報名單位同意變更之。
    報名單位應就其本身營運資料提出申請,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採用其他具有關係企業、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關係之企業之相關
      資料申請。
(二)以分公司名義報名參加本獎項之選拔。
    報名單位所附各項資料經查有不實者,或於本獎項頒發日前有第三點
    附件一所列勞資關係、職業安全衛生等之重大缺失,本部得撤銷其參
    選或得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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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獎項每年選拔表揚之名額至多十二名。但經出席決審會議評審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不在此限。
    傑出個案獎件數不列入前項所定名額計算,每年表揚名額至多十名。
    但經出席決審會議評審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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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獲獎之事業單位、機關(構)團體、非營利團體及傑出個案獎,由本
    部規劃提供獎勵措施如下:
(一)以公開表揚方式,由政府高階首長頒發獎座。
(二)本獎項得編列獎勵金,大型企業獎、中小企業獎、機關(構)團體
      獎及非營利團體獎等獎組得獎單位發給三十萬元定額獎勵金;傑出
      個案獎得獎單位發給十萬元定額獎勵金。
(三)編印國家人才發展獎得獎案例專刊。
(四)得獎單位實績刊登於勞發署相關網站,並透過勞發署及承辦單位藉
      由媒體向社會廣為推薦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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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獎項每年辦理,選拔之受理報名時間及報名方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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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名本獎項者,應依本計畫規定繳交報名資料如下:
(一) TTQS 評核結果公文影本或中央政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得獎
      證(明)書影本一份。但傑出個案獎,不在此限。
(二)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製造業請加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醫療業請加附醫療衛生相關
      機構之評鑑證明或開業執照)、法人、機構、團體或事業單位依法
      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
      機構核發該廠商為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但政府機關(構)
      無需繳交。
(三)最近一期繳交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就業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繳勞工退休金及公教人員
      保險費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單位信用之證明影本一份(檢附之相關資料如附件二)。但政府機
      關(構)無需繳交。
(五)報名表(大型企業獎與中小企業獎如附件三、機關(構)團體獎與
      非營利團體獎如附件四、傑出個案獎如附件五)紙本(頁數以五十
      頁為限,其他資料應以電子檔提供)六份,電子檔以本部指定格式
      及繳交方式提供。
(六)入圍複審並進入實地審查之單位,須另繳交單位 LOGO 圖及卓越事
      蹟相關照片之電子檔、十分鐘以內之單位簡介影片或簡報之電子檔
      (以本部指定格式及繳交方式提供)。
(七)報名參與傑出個案獎選拔之單位,須另繳交單位 LOGO 圖及傑出個
      案事蹟相關照片之電子檔、十分鐘以內之傑出個案簡介影片或簡報
      電子檔(以本部指定格式及繳交方式提供)。
(八)入圍複審及報名參與傑出個案獎選拔之單位經通知後須另繳交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單位信用報告。但政府機關(構)無
      需繳交。
    報名單位繳交之報名資料僅供本獎項選拔表揚作業之特定目的使用,
    於年度計畫結束後統一進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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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獎項大型企業獎與中小企業獎評選標準如附件六,機關(構)團體
    獎與非營利團體獎評選標準如附件七,傑出個案獎評選標準如附件八
    。
    複審評審小組依報名單位各項表現進行評分,大型企業獎與中小企業
    獎評選評分表如附件九,機關(構)團體獎與非營利團體獎評選評分
    表如附件十,傑出個案獎評選評分表如附件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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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之評審分資格審查、複審及決審三階段。
(一)資格審查:
      1.報名單位所送資料,依獎項類別進行資格審查、補件作業及結果
        通知,報名單位有資料不全者,應於規定期間內完成補件作業。
      2.傑出個案獎報名單位所送資料,應先經勞發署各分署及技能檢定
        中心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就轄區內受理之傑出個案進
        行推薦審查(推薦審查評分表如附件十二),並於審查完成後檢
        具推薦之傑出個案報名相關資料及推薦表(如附件十三)函報勞
        發署進行後續資格審查。勞發署各分署及技能檢定中心推薦至多
        四件。
      3.前目所稱審查小組,置評審三人至五人,由相關政府機關代表、
        勞資關係或人力資源發展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勞資團體代表共同
        組成;評審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外部專家。
(二)複審:
      1.複審共識會議:針對本獎項評審標準、作業方式進行說明,除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外,由複審評審小組依評審專長組成各類組評審
        小組,其各組成員至少三人。
      2.書面評審:就報名單位提供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並由各類組評
        審小組依各獎項評審標準進行評分。
      3.類組討論會議:
     (1)除傑出個案獎外之各類組評審小組共同討論評分後推薦之實地
          審查名單,其件數至多二十件。但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不在此限。
     (2)傑出個案獎經該類組評審小組共同討論評分後推薦進入傑出個
          案審查會議之名單,其件數至多十八件。
      4.實地審查:除傑出個案獎外之各類組評審小組,依前目之一推薦
        名單進行實地審查,其評分表與作業事項如附件十四及附件十五
        。各類組評審小組如因故未達三人時,得由其他類組評審小組成
        員支援實地審查。
      5.傑出個案審查會議:由該類組評審小組組成,並依第三目之二推
        薦進入傑出個案審查會議名單,以實體或視訊方式進行答詢。
      6.複審綜合討論會:由各類組評審小組組成,討論入圍決審建議名
        單,傑出個案獎入圍決審名單至多十四件;其餘各類組,入圍決
        審名單至多十六件。
(三)決審:
      1.本獎項之決審作業,由決審召集人召開決審會議,應有全體成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2.決審會議針對複審綜合討論會及傑出個案審查會議之結果進行討
        論,經共識後決議獲獎名單。
      3.決審會議未能依前項取得共識時,得由召集人或其代理人發起表
        決,經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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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獎項之複審及決審,由評審小組進行。複審評審小組置評審十二
      人至二十人,決審評審小組置評審九人至十二人。
      複審評審小組及決審評審小組另分別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
      負責綜理、襄理及參與評審事宜。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由副
      召集人代理之。如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會議,召集人得另
      派代理人出席。
      複審及決審評審小組由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勞資關係或人力資源發
      展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勞資團體代表共同組成。
      前項評審小組成員之遴聘,由勞發署擬定建議名單,報經本部核定
      後發函聘請。
      曾擔任本部相關計畫執行單位之顧問、評審或具有國家計畫重點產
      業輔導經驗之背景與職業訓練輔導者、任企業內部管理或相關顧問
      職務五年以上經驗者,得列入為優先建議之評審名單。
      評審為政府機關代表者,如因故未能出席評審作業,得另派代表出
      席。
      評審聘期自接受遴聘開始之日起至表揚活動舉辦完成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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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評審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應迴避不得參與該單位評審及表決:
  (一)報名單位及所提資料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
        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
        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報名之單位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用
        、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評審知有前項各款迴避義務情事之一者,經告知評審小組召集人後
      ,除經評審小組過半數決議認該評審無須迴避外,評審小組召集人
      應停止其執行職務。
      評審小組知評審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評審小組召集人應
      請該評審迴避。
      評審會議評審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將應迴避之評審人數予以扣
      除,作為評審總數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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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為擴大標竿學習效益,協助強化及提升國內人力資源發展,獲獎單
      位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配合本計畫相關之發表會、觀摩活動等各項宣傳活動。
  (二)本部得使用報名單位所提供之相關資料,作為廣告宣傳表揚之用
        。
  (三)獲獎單位應配合本部提供本計畫相關之團體參訪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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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獲獎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獲獎資格,並依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條等規定,以書面限期繳
      回已頒發之獎座、獎狀及獎勵金:
  (一)頒獎後三年內,有第三點附件一所列勞資關係、職業安全衛生等
        之重大缺失。
  (二)報名資料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
  (三)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經法院判決確定。
  (四)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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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勞發署得依政府採購法招標委託承辦單位辦理本計畫之選拔與表揚
      相關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