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使用廠申請補助時,應於第六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
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
理工廠登記者免附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三)新購防爆電氣設備經費總額之支用單據影本。
(四)安裝新購防爆電氣設備場所危險區域劃分圖。
(五)新購防爆電氣設備照片。
(六)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之公司最新登記資料,並
由企業加蓋公司及代表負責人印章(資本額之認定用)或最近一
期納稅證明(營業額之認定用),及勞保投保人數證明(經常僱
用員工人數之認定用)。
(七)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及登錄完成通知書影本。
(八)補助款領據(附表二)。
(九)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十)如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情事,請填寫公職
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表三)。
前項第三款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應在第六點所定受理補助之期間
,始得受理;如具前項第十款情事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法規主
管機關可處以一定金額以上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