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裁決委員會審理案件旁聽注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1
一、中央主管機關為規範民眾申請旁聽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審理案件
    時應遵循事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2
二、裁決委員會進行詢問程序時,除依本注意事項禁止旁聽者外,均許旁
    聽。
3
三、裁決委員會為維持詢問之秩序,依旁聽席之席位數量核發旁聽證。
    裁決委員會決定核發旁聽證時,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旁聽。
    旁聽證應依申請旁聽者登記之先後次序核發之。旁聽席有空位者,得
    隨時核發旁聽證。
    核發旁聽證時,應命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
    ,並得登記姓名、住所備查。所提證件於交還旁聽證時發還之。
    裁決委員會核發旁聽證者,得規定旁聽人應於詢問程序開始前十分鐘
    進入詢問場所,依序就坐。
4
四、詢問程序進行中,旁聽人應受主任裁決委員及其他執行職務人員所為
    有關維持法庭秩序之指示
5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詢問程序中持有之
      物品。
(三)攜帶攝影、錄影器材或未經主任裁決委員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詢問程序秩序或影響詢問場所莊嚴之虞。
6
六、旁聽人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掌、喧嘩。
(二)攝影、錄影、錄音。但錄音經主任裁決委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吸煙或飲食物品。
(四)對於在場執行職務人員或裁決事件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
      他類似之行為。
(五)其他妨害詢問秩序或不當之行為。
7
七、主任裁決委員進入詢問場所時,在場之人均應起立。
8
八、旁聽人有妨害詢問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主任裁決委員依不當勞動
    行為裁決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得禁止其進入詢問室或命其退出詢問
    場所,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排除之。
    旁聽人違反主任裁決委員維持詢問場所秩序之命令,足致妨害裁決委
    員會執行職務者,主任裁決委員於制止前,得加以警告。
9
九、旁聽人或其他人於詢問程序開始前,有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者,由
    在詢問場所執行職務人員處理之,有疑義者,應報請主任委員裁定之
    。
10
十、裁決委員進行調查程序時,允許旁聽者,得依本注意事項處理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