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固定式起重機操作職類申請檢定資格 (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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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式起重機操作職類分為架空式-地面操作、架空式-機上操作及
    伸臂式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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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式起重機操作職類單一級各分項申請檢定資格如下: 
(一)年滿十八歲。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前具有職業(勞工)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之各該機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
      者或結業證書者,應年滿十六歲。
(二)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吊升荷重在三公噸
      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各該機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
      明或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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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前之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者,得申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職類各分項技能
    檢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