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按摩職類丙級申請檢定資格 (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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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資格者,得參加按摩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視覺功能障礙者,並領有身心障礙
    手冊。
二、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