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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國模範勞工參選資格如下:
(一)產業勞工組:受僱於各事業單位實際從事工作之現職勞工,且未擔
任工會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以上之職務(包含理
事長、副理事長),並於該事業單位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上,自中華
民國(以下同)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有
下列事蹟者,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
1.發揚服務精神、敬業樂群足為事業單位之表率,並有具體事蹟或
經考核獎勵有案。
2.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事業單位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
3.對所從事工作之知能、技能,有研發、創新或有重要學術著述,
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4.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
5.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
(二)職業勞工組:參加現職之職業工會滿五年以上,並由該工會辦理參
加勞工保險年資連續滿五年以上之職業勞工,且未擔任工會常務理
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以上之職務(包含理事長、副理事
長),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有下列事
蹟者,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
1.勞工從事本業之服務年資及對職業之認同,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
2.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本職工作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
3.對本業工作知能、技能之提昇、創新及改善表現優異,有具體事
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4.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
5.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三)工會領袖組:擔任登記有案之各級工會常務理事、監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或理事長之職務,且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曾擔任
工會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長之職務連續達五年以上之勞工,
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有下列事蹟者,
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
1.辦理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2.從事工會運動、工會組織發展等,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
有案。
3.推動工會會務運作、會務改善等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
4.對所從事之工會事務工作,服務態度熱忱、盡職,有具體事蹟或
經考核獎勵有案。
(四)工會會務人員組:擔任登記有案之各級工會聘任之會務人員,且於
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擔任該工會會務工作連續達五年以上及未
擔任工會理事、監事以上職務之勞工,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至一百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有下列事蹟者,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
:
1.辦理工會會務工作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2.從事工會會務推展、活動宣導規劃等,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
3.對所從事工會會務工作之知能、技能,有改善、創新等表現優異
,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4.對所從事之工會會務工作,服務態度熱忱、盡職,有具體事蹟或
經考核獎勵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