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理職業工會預收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作業須知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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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四十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有關職業工
    會(以下簡稱工會)預收保險費,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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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會收繳保險費,應依相關法令、本須知及職業工會處理全民健康保
    險與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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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會定期申報作業:
(一)工會應於每年二月底及八月底前,將上年度十二月份及當年度六月
      份之「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以下簡稱收繳明細表),
      送本局建檔備查。但前一年度有保險費遲繳或欠繳紀錄者,應按月
      檢送。
(二)工會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檢送收繳明細表者,本局得函請勞工行政主
      管機關協助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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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實地訪查作業:
(一)本局每月定期訪查欠費或列報個人欠費比例偏高之工會。
(二)本局於下列情形辦理不定期訪查:
      1.配合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於年度辦理所轄工會評鑑時,
        派員會同訪視。
      2.本局函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欠費工會時,派員會
        同訪視。
      3.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函告或工會會員檢舉工會保險費有收支不當情
        形。
(三)由本局辦事處人員填具「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工會訪視紀錄表」
      ,以了解工會有無依相關法令、本須知及職業工會處理全民健康保
      險與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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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會有違反相關法令、本須知或職業工會處理全民健康保險與勞工保
    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注意事項規定之情事,依下列方式辦理
    ,如仍未改善,即移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處。
(一)工會有預收保險費而未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保管,本局得限工
      會於一個月內設立專戶,並補正相關資料。
(二)預收保險費所生孳息未依規定運用,本局先發函輔導,三個月後再
      訪視辦理情形。
(三)未按月編製收繳明細表送監事會審查,本局將發函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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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會預收保險費,有挪用、侵占或涉及其他刑事責任之情事者,本局
    應移請檢調機關偵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