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人應為法人或團體。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五份,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非
都市土地變更為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場地及技術士技能檢定設
施使用: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場地及技術士技能檢定設施興辦計畫(
格式如附件二)。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清冊(格式如附件三)。
(四)經相關機關完成查核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第一項
附錄一之二查詢結果。
(五)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得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
者,免附。
(六)將使用範圍著色標明之地籍圖謄本。
(七)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與位置圖,其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
分之一,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均應著色表示。
(八)土地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格式如附件四)。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
權人者,免附。
(九)土地屬租借者,應另檢附自受理申請日起三年以上期間之租約或使
用同意書。
(十)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核可文件。但依水土保持法施行細
則規定免送審者或非屬山坡地範圍者,免附。
(十一)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應檢具份數,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求增加
或減少。
第二項申請文件,本要點未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