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團體參與就業促進國際活動補助實施計畫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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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協助政府推動就業促進、社會企業發
    展之民間團體積極參與國際交流活動及研究,以增進其與國際組織之
    連結、提升營運效能、創造就業機會及培育勞動者職能之能力,提高
    我國就業促進、社會企業發展及勞動政策領域之國際能見度,特訂定
    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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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協助政府推動各項就業促進、社會企業發展計畫之
    國內民間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前項申請單位如下:
(一)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或職業團體。
(二)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三)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社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
      工會。
    本計畫執行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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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補助範圍如下:
(一)受邀參與探討就業促進之國際性會議活動。
(二)受邀參與探討社會企業發展之國際性會議活動。
(三)受邀參與有關就業促進計畫之產品國外展售。
(四)配合本部、本署業務相關之國際性會議活動。
(五)其他經本署審核必要項目。
    申請單位已領取本部及本署其他相關補助,不得依本計畫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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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單位應於前點第一項各款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向本署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備齊文件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附表一)及經費申請表(附表二),出席國際會議者應附
      大會正式邀請函、會議性質與其重要性說明及會議議程等相關資料
      ;有發表論文者,另應檢附擬發表之論文資料。
(二)立案證明等文件。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於申請表、經費申請表內確
    實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各機關補助之項目與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本署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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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署受理申請案後應進行審查,並得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充最近一年
    年度工作計畫書、工作報告、預算及決算書表等必要相關文件供審核
    ,或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審查會議,請申請單位到會說明。
    申請單位屆期未提供前項必要相關文件者,視為未申請。
    本署應於申請單位辦理活動前完成核定。
    申請單位申請補助項目或內容於本署核定後變更者,應即以書面(含
    變更證明)通知本署,並經核定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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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署受理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後,依下列規定進行審查:
(一)有助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及我國就業促進施政成果之國際宣傳效益
      ,發表有關我國就業服務或進用弱勢族群計畫之論文者。
(二)與本署就業促進政策規劃及立法相關。
(三)有助提升就業促進計畫之效益。
(四)有助提升相關執行就業促進計畫之民間團體國際交流效益。
(五)有助提升社會企業發展之效益。
(六)計畫內容(包括參加對象、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預期
      效益等)需具合理性、正當性及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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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補助經費之總額,最高不超過各補助項目費用百分之六十。
    同一單位同次最多補助三人費用。補助項目費用如下:
(一)國際線機票,以來回最直接航程之經濟艙機票為限,費用並按本署
      核定之上限金額補助(非機票票面金額)。
(二)報名費或註冊費。
(三)生活費。
(四)其他經本署審核必要之項目。
    前項第三款規定之生活費,依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
    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
    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發給。另有關匯價之計算,
    應檢附匯款水單或依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報支。
    不補助項目包括:保險費、簽證費、護照費、黃皮書費、預防針費、
    結匯手續費及致贈交流所需之禮品。
    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年度申請二次者,以上、下半年各申請一次為限
    。
    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年度受補助之額度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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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單位所送申請案經本署審查通過後,申請單位應於返國後一個月
    內辦理結報及請款。
    申請單位辦理結報時應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署辦理撥款事宜:
(一)本署核定函影本。
(二)成果報告表(附表三)。
(三)經費支用報告表(附表四)。
(四)會議報告及電子檔(附表五)。
(五)會議資料。
(六)代表性照片十張及電子檔。
(七)授權書(附表六)。
(八)領據(附表七)。
(九)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
(十)下列核定補助項目之各項支用單據,應分別黏貼於支用單據黏存單
      (附表八):
      1.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
        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2.報名費或註冊費單據。
      3.生活費領據正本(附表九)。
      4.其他經本署審核必要之項目單據。
    前項第十款第一目,應檢附下列資料佐證:
(一)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或其他足資證明行程之文件。
(二)登機證存根(含電子登機證)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
      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未依規定繳交資料或資料未齊全者,經本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不予核發補助。
    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各機關實
    際補助之項目與金額。
    申請單位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
    回;及其衍生之利息等收入,應一併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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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核銷時送交所發表論文或成果報告電子檔,本署於
    完成補助撥款程序後,其電子檔及成果報告內容應授權本署公開刊載
    供民眾參考。
    本署得依補助活動內容及性質,邀請申請單位返國後參與成果發表座
    談會或出席相關會議分享經驗與簡報,申請單位不得拒絕。
    申請單位出席國際活動,有關我國名稱或會籍之處理,應依外交部規
    定,不得有損我國國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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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經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
    ;或有遭檢舉成果報告抄襲等情事,經查屬實者,本署除應追繳該部
    分之補助款外,並得列為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前項所稱成效不佳,指未達計畫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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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