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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席對於委員會議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
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委員會議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委員全體無異議者,視為通
過,其效力與表決通過同。如經主席徵詢而有異議者,即應提付表
決。
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行之,但出席者有異議時,應
徵求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
(二)投票表決。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
但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無須再行表決。
議案之表決如有設置監票及計票人員之必要者,由主席指定之,但
監票人員應具委員身分。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