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委員會議規範 (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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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理會委員會議之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會議紀錄應載明事項、
    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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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期性委員會議之議事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報告事項:
      1.上次會議決議事項及其執行情形。
      2.本基金相關業務報告。
      3.其他重要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1.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
      2.本次會議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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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監理會對於下列事項應提委員會議審議:
(一)依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第三條規定之監理事項。
(二)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三)依規章或其他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議之事項或監督機關規定之重大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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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席對於委員會議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
      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委員會議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委員全體無異議者,視為通
      過,其效力與表決通過同。如經主席徵詢而有異議者,即應提付表
      決。
      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行之,但出席者有異議時,應
      徵求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
  (二)投票表決。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
      但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無須再行表決。
      議案之表決如有設置監票及計票人員之必要者,由主席指定之,但
      監票人員應具委員身分。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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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相關議案之決議,除基金資產配置計畫、預決算及其他經委員會議
      核決之重大事項,需三分之二出席委員同意外,其餘為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