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經管基金管理及運用諮詢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
第 1 條
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經管基金之有效管理及運用,增加基
金之收益,特依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設置勞工保險局經管
基金管理及運用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本局總經理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主管財務
業務之副總經理為當然委員兼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總經理就下列人
員聘兼之,任期一年:
一、具有財務管理、證券投資、金融、保險專長之學者專家四人至八人。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代表二人。
四、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五、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代表一人。
第 3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經管基金管理及運用規範之研訂、修正建議事項。
二、擬編年度基金運用計畫之諮詢事項。
三、有利經管基金收入及投資計畫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有關經管基金管理及運用之諮詢事項。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財務處經理兼任之;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
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 5 條
本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
第 6 條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酌支出席費等費
用。
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要點應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