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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比方式:
(一)邀集專家學者及所屬分署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依受評學程
之評鑑總成績、訓後就業率及就業薪資進行審查及評分。
(二)前項審查項目定義及配分比例如下:
1.評鑑總成績:係指本署於計畫執行結束後進行學程評鑑之總成績
(包含實地評鑑、學員問卷調查、就業表現),佔總分數之百分
之四十。
2.訓後就業率:係指參訓學生畢業後六個月之就業率。計算方式為
已就業人數除以參訓學生中不含服役及升學者之畢業人數,佔總
分數之百分之三十。
3.就業薪資:係指參訓學生畢業後六個月之就業勞保投保薪資之平
均值,佔總分數之百分之三十。
4.屬國際化學程並提供境外實習機會者,審查委員得酌予加分,最
高以十分為限。
(三)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得請受評單位派員到場說明,受評單位不得
拒絕,未到場者視同放棄參與評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