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優良學程獎勵實施作業原則 (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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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參加「補助大專校院辦
    理就業學程計畫」之受補助單位,對於參訓學員與職場接軌之努力,
    增加應屆畢業生就業機會,樹立學習楷模及強化整體訓練品質水準,
    特訂定「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優良學程獎勵實施作業原則
    」(以下簡稱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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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依本署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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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加評比對象資格:為當年度受補助單位依本計畫完成學程各項實施
    訓練,且評鑑總成績為該領域前十名者,於次年度進行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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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比方式:
(一)邀集專家學者及所屬分署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依受評學程
      之評鑑總成績、訓後就業率及就業薪資進行審查及評分。
(二)前項審查項目定義及配分比例如下:
      1.評鑑總成績:係指本署於計畫執行結束後進行學程評鑑之總成績
        (包含實地評鑑、學員問卷調查、就業表現),佔總分數之百分
        之四十。
      2.訓後就業率:係指參訓學生畢業後六個月之就業率。計算方式為
        已就業人數除以參訓學生中不含服役及升學者之畢業人數,佔總
        分數之百分之三十。
      3.就業薪資:係指參訓學生畢業後六個月之就業勞保投保薪資之平
        均值,佔總分數之百分之三十。
      4.屬國際化學程並提供境外實習機會者,審查委員得酌予加分,最
        高以十分為限。
(三)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得請受評單位派員到場說明,受評單位不得
      拒絕,未到場者視同放棄參與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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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評單位補充佐證文件:
(一)受評單位得補充學程推動情形優良之佐證資料,例如:學程具促進
      就業之成效及非勞保系統可勾稽之參訓學生就業事證或其它佐證資
      料等,應於本署通知之期限內函送本署指定單位。
(二)受評單位所送資料若有不全者,應於三個工作天內完成補件作業,
      逾期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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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勵額度:各領域別獎勵至多三學程,每學程可獲獎勵金新臺幣十五
    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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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擴散標竿學習效益,協助強化整體訓練品質水準,獲獎單位應配合
    辦理下列事項:
(一)配合本計畫相關之說明會、發表會、觀摩活動等各項宣傳活動。
(二)本署得使用獲獎單位所提供之相關資料,作為廣告宣傳表揚之用。
(三)獲獎單位應配合本署提供本計畫相關之團體參訪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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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