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強化身心障礙者職場適應服務計畫 (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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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供已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就
    業後相關協助與輔導,及早主動介入,協助職場適應,以持續穩定就
    業,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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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協助對象如下:
(一)支持性就業服務結案後且追蹤期屆滿之身心障礙者。
(二)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轉介之已就業身心障礙者。
(三)身心障礙就業服務員自行開發之已就業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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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辦理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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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署: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解釋事項。
      2.本計畫之推動協調、督導及查核規則。
      3.本計畫之辦理方式與時程公告。
      4.本計畫及經費預算調控、核撥。
      5.彙整年度執行績效,提報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
      6.其他推動本計畫之應辦事項。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受理、召開審查會議審核地方政府所送計畫。
      2.辦理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核撥及核銷事項。
      3.辦理計畫督導、查核、績效、成果報告彙整等事項。
      4.其他經本署指定應辦理事項。
(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1.依據轄區內雇主及身心障礙者需求,研訂身心障礙者職場適應計
        畫,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採委託方式辦理。
      2.辦理分署核定計畫之經費請款、核銷及本計畫承辦單位之經費核
        撥事項。
      3.辦理轄區內服務、督導、查核、執行績效及成果報告等事項。
      4.其他經本署指定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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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協助身心障礙者職場適應之措施項目如下:
(一)提供職場訪視及輔導,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協助解決職場上相
      關問題(包含:與同事間人際互動、建立工作認同感、職場生存術
      、賦予工作價值與意義等相關服務,增加身心障礙者之工作適應,
      進而達到穩定就業的目的)。
(二)提供雇主或專業機關(構)諮詢服務,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雇主或
      事業機關(構)提供諮詢服務,必要時協助資源連結。
(三)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成長團體,以團體諮商或講座方式協助身心障
      礙就業者之情緒支持,以職場問題解決及情緒調整為主。
(四)依轄區狀況辦理就業相關之家庭支持服務、職場自然支持者座談會
      、身心障礙者就業議題之研習或參訪活動。
(五)提供個別諮商,並依身心障礙者需求提供相關資源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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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補助人力資格及績效標準如下:
(一)本計畫係運用就業服務員辦理各項措施,其進用資格及薪資依身心
      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第七條規定及本署暨
      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力之業務輔導員標準辦理。
(二)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應完成之年度績效,依所提計畫核定之就業服
      務員人數乘以十五至二十五計算。
    前項人員自到職日起,地方政府應督導承辦單位為其投保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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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方政府提具之計畫(計畫申請表及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編列項
    目依申請補助項目及標準之規定(如附件二)暨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
    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三)編列,並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
(一)計畫目標:具體說明此計畫所欲達成之目標。
(二)主(協)辦單位。
(三)計畫內容及計畫執行方式。
(四)預期效益:以量化方式呈現本計畫預期產生之效益成果,並提供質
      化效益評估。
(五)經費概算表: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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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方政府執行補助經費之處理及憑證、帳冊之保管,應依政府相關會
    計法令核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獨立登帳。其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不得
      抵用或移用,孳息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繳回,補助經費如未使用者
      ,應將賸餘經費繳回。
(二)計畫執行完畢,應即檢齊相關憑證文件辦理核銷,至遲應於政府會
      計年度結束前完成。
(三)本計畫將提報審計部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核銷,俟該部同意後依就
      地審計作業方式辦理,地方政府委託辦理之案件原始憑證需裝訂成
      冊,並依會計法妥為保管,俾供審計單位查核之用。
(四)有自籌經費者,應提出自籌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如自籌經費
      未達一定比例者,於核銷時應繳回其差額。
    經費之支用有違反前項或虛報、浮報或其他法令規定或採購標的不符
    核定目的及用途者,不予核銷,並應予繳回補助經費或於次年度起停
    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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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督導及考核依勞動部公益彩券回饋金實地查核計畫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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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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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未盡事宜,應依勞動部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促進身心障
      礙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