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因應高雄石化氣爆災害職業訓練協助計畫 (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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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高雄石化氣爆受災民眾提升就業技能
    ,以促進其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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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單位: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及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以下
    簡稱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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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區: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至八月一日期間,因遭
      受氣爆災害之高雄市前鎮區、苓雅區及其他經高雄市政府認定之受
      災區域。 
(二)受災者:指氣爆災害發生時,有一定事實足以認定居住、工作或設
      籍於災區,或經過災區致傷病者。 
(三)受災或受影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災區事業單位因受
      氣爆災害致生產或服務設施受損,且勞工無法出勤,並同時符合下
      列各目條件: 
      1.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事業單位。 
      2.持有因受氣爆災害致生產或服務設施受損害之相關證明文件。 
      3.事業單位所屬勞工因前開損害致無法出勤每二週達十六小時以上
        ,並通報高雄市政府及配合執行訓練課程。 
      4.切結於訓練期間持續僱用參訓人員,並維持僱用勞工規模達百分
        之九十以上。 
    前項第二款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提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里(鄰)長、區公所或警政、消防機關開具之證明。 
(三)於災區工作之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 
(四)房屋租賃契約。 
(五)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六)其他具體受災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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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協助失業之受災者參訓: 
(一)失業之受災者得參加分署自辦及委託辦理之各類職前訓練課程,並
      得以免甄試入訓及免負擔訓練費用。 
(二)前款各類職前訓練課程之招訓人數,以各班預訓名額之百分之二十
      為原則。但在不影響訓練品質前提下,得增加預訓名額或評估以專
      班方式辦理。 
(三)報名及業務處理方式: 
      1.失業之受災者得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或分署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辦
        理求職登記,經職訓諮詢及確認身分後開立一般推介單。 
      2.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或分署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於開立推介單前,應
        先以電話向訓練單位確認該訓練班次尚有名額時始得開立。 
      3.訓練單位接獲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或分署所屬就業服務機構已開立
        推介單之訊息後,應予保留名額。 
      4.失業之受災者經推介後,應於該訓練班次報名截止日前持推介單
        至訓練單位報名,逾期者,其名額不予保留。 
(四)失業之受災者,具備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各款所列失業者、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之身分,於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得依就業保險法、就業促進
      津貼實施辦法、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請領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 
(五)其他有關失業之受災者職業訓練之執行、查核、輔導、補助等作業
      流程,適用分署自辦及委託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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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協助在職之受災者參訓: 
(一)在職之受災者得參加分署自辦或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之各類在職訓練
      課程,免負擔訓練費用。 
(二)其他有關訓練課程之報名、執行、查核、補助、處分等事項,適用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自辦在職訓練原則或產業人才投資方案項下各計
      畫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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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事業單位辦訓及提供勞工參訓津貼: 
(一)事業單位所提經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補助額度中小型事業單位以
      新臺幣九十五萬元為限;大型事業單位以新臺幣一百九十萬元為限
      。 
(二)事業單位所屬勞工於無法出勤之時段內參加前開事業單位辦理之訓
      練課程,或分署專案核定之自辦或委辦訓練課程,得依實際參訓時
      數申請補助訓練津貼,每人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一十五元,最高
      補助一百小時。 
(三)其他有關訓練計畫之審核、執行、查核、補助、處分等事項,適用
      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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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領取本計畫之津貼、補助之受災者或事業單位,有不實領取、溢領,
    或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情形時,分署應撤銷、廢止或終止給付;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並負相關法律責任外,不得
    再申請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其他職業訓練補助計畫。 
    前項給付經撤銷時應予繳回,如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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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之經費來源由分署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或就業保險基金相關預算
    科目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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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受理事業單位申請、受災者報名或推介參訓之期間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三年八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