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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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任務:
(一)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發布事宜。
(二)本計畫之政策指導事宜。
(三)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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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及其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任務:
(一)本署:
      1.本計畫統籌規劃、推動及相關之解釋。
      2.本計畫總體執行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3.適時開發身心障礙者適訓職類,並依求職、求才雙方需求,規劃
        多元化職業訓練方案與管道。
      4.預算編列及管理事宜。
      5.整體計畫之審查、核定、執行管控、績效評估、考核及成效檢討
        等事宜。
      6.其他相關事項。
(二)分署:
      1.推動融合式職業訓練,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職業訓練。
      2.規劃辦理在地化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3.轄區內計畫之督導、訓練品質管控、查核及成效檢討等事宜。
      4.申請計畫初審與計畫修正審核、經費之管理及結報等事宜。
      5.擔任地方政府職業訓練業務訪視之訪視委員。
      6.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複審、發放、查核及追繳等事項。
      7.函送地方政府人員僱用名冊至本署備查。
      8.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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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方政府之任務:
(一)規劃辦理在地化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二)研提年度計畫,提編預決算;申請經費補助、辦理請撥及結報。
(三)執行及督導本計畫業務。
(四)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審查及督導管控訓練單位經費撥付事宜。
(五)函送人員僱用名冊至分署核定。
(六)就辦理評鑑或考核優良之專業人員,得表揚及獎勵。
(七)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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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單位之任務:
(一)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各班次相關行政、會計、教務及輔導業務
      事項。
(二)配合本署「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系統」,辦
      理各項表單填報作業。
(三)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申請及撥付至學員帳戶等事項,並配合本
      署作業登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管理系統」。
(四)接受委託辦理者,依契約書規定辦理相關作業等事宜。
(五)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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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參訓權益,分署及地方政府應致力於推動融合式職
    業訓練,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職業訓練。
    身心障礙者報名參加訓練,經評估適訓後,分署及地方政府應優先錄
    訓,並結合職務再設計及其他社會資源,協助其接受訓練。
    第一項融合式訓練,每年身心障礙者參訓人數不得低於總參訓人數百
    分之三,必要時本署得提高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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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補助應備文件如下:
  (一)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四)。
        1.內容應包括目的、現況分析(含地區產業及就業、地緣特性、
          人力需求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需求)、前二年度辦理情形(
          非延續案免填)、辦理方式(含補助或委託、職類、招訓對象
          、期程人數)、預期績效、督導及查核方式、經費概算(如為
          跨年度執行之計畫,經費概算應分年編列)及經費來源。
        2.經費概算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
          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等事項。
  (二)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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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地方政府應依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填寫經費概算表,併同領款收據
      ,並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或議會同意墊付函(地方配合款編列證明
      ),提出申請補助。
      補助款之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並於每年十二月底繳回;各
      項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其賸餘款,應於每年十二月底連同其他收入
      繳回分署辦理結案。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部得不予補助本計畫或於次年度起二年內不予
      補助本計畫,地方政府已領取之補助,應向分署繳回。
      本計畫補助款核銷結案時,實際執行總經費之補助經費比率,應不
      逾第十一點所訂補助比率,如有超出得補助金額者,應繳回其差額
      。必要時,分署得請地方政府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
      。
      地方政府採委任、委託或補助方式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時,若
      涉及相關款項之繳回,應由地方政府負責追繳,並依比率繳回;支
      用單據需裝訂成冊,並依會計法妥為保管,俾供審計單位查核之用
      。
      分署於收到地方政府訓練經費結報表件後,應另填具一份經費審查
      紀錄表,經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審查無誤後,彙整轄區內各地方政府
      所辦理之班次資料,函報本署辦理結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