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 14-1 條
經宣告安全產品登錄完成通知書之申報名義人與輸入者不同時,得經該申
報名義人之授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授權放行通知書,辦理通關。
前項授權放行通知書之授權範圍,及於登錄完成通知書所列全部型號產品
。
第一項授權,經登錄完成通知書之申報名義人通知中央主管機關終止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第一項同意授權放行通知書;產品安全資訊登錄經撤
銷或廢止者,亦同。
第 17 條
申報登錄產品之型式,申報者應依製造者之產品型號定之。但產品無型號
資料者,得以規格、文字或編碼組合為之。
前項型號、規格、文字或編碼,應具有顯著識別性,並由申報者於申報資
訊登錄時定之。
第 2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產品安全資訊登錄:
一、自行申請註銷。
二、申報者設立登記文件經依法撤銷、廢止或註銷。
三、申報者之事業體經依法解散、歇業或撤回認許。
四、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發現有其他不合規定之重大情事。
前項註銷登錄者,其相關授權輸入放行通知書隨同喪失效力。
第 22 條
以詐欺或虛偽不實方法取得資訊登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錄;其
有涉及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 23 條
宣告安全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產品安全資訊登錄
:
一、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安全標準。
二、通知限期提供檢驗報告、符合性佐證文件或樣品,屆期無正當理由仍
    未提供。
三、因瑕疵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
四、產品未符合標示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五、未依第十一條規定期限保存產品符合性聲明書及技術文件。
六、未依第十五條規定重新登錄。
七、產品之型式違反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
    改正。
八、產品之品名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其資料內容違反第十九條第
    一項規定。
九、未依第二十條規定維持產品實體與登錄事項相同,經通知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
十、申報項目經公告廢止應實施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作業。
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