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 10 條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工作年數及資格條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
由顧問機構檢附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為該顧問機構之勞工健
康顧問人員: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且工作達二年以上。
二、具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資格,且工作達三年以上
    。
三、具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資格,且工作達三年
    以上。
四、具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資格,且工作達一年
    以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