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工會強化國際及兩岸勞動交流費用要點 (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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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結合國內工會力量,積極推動工會與國際
    性勞工組織之連結,並強化兩岸勞工議題交流機會之目的,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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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且辦理參與國際性勞工組織
    或推動兩岸勞動事務交流者。
    前項工會應成立登記滿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全國性總工會。
(二)全國性各業工會聯合會。
(三)本部直接輔導之工會。
    已獲本部其他同性質補助之工會,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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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補助範圍以辦理國際及兩岸勞動之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為限。
    前項補助範圍包括以視訊方式辦理國際及兩岸勞動會議、訓練研習或
    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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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單位依前二點規定申請本補助者,應於辦理國際及兩岸勞動之會
    議、訓練研習或活動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逾期或未依規定備齊文件、資料者,不予受理:
(一)工會登記證書影本。
(二)申請表(附表一)。
(三)經費申請表(附表二)。
(四)實施計畫及會議議程等相關資料。
(五)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應填具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
      露表(附表三)。
    辦理同一計畫有向其他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於計畫書內確實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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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申請案經受理後,由本部辦理書面審核,或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審
    核會議,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到部說明。
    本部於審核時,得通知申請單位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最近一年年度工作計畫書。
(二)工作報告。
(三)預算及決算書表。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資料。
    本部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函復申請單位。
    申請補助項目或內容於本部核定後有變更者,申請單位應於變更之日
    起三日內,以書面函請本部同意變更;未經本部同意者,變更之項目
    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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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核補助原則:
(一)計畫內容應具備宣傳我國勞工施政成果,並具提升我國際能見度或
      強化兩岸勞動事務交流之正面效益。
(二)計畫內容包括參加對象、講師專業性、議題規劃、執行方式、經費
      規劃、地點、預期效益等,且應具合理性、適當性及可行性。
(三)申請單位過去申請補助之執行情形。
(四)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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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補助原則、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經費之總額,最高不超過計畫總預算百分之六十。
(二)補助金額:
      1.會議補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訓練研習或活動
        最高為五萬元。
      2.同一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有二個以上單位申請補助時,本部以
        郵戳為憑,以規定時限內備齊文件提出申請者優先審核,並以補
        助一個單位為限。
(三)辦理國際及兩岸勞動之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得依需要,予以補
      助下列項目之費用:
      1.翻譯費。
      2.翻譯器材租用費。
      3.國外或大陸地區講師往返機票費用:以來回最直接航程之經濟艙
        機票為限,並按本部核定之上限金額補助(非機票票面金額)。
      4.視訊設備租用費。
      5.場地租金。
      6.其他經本部審核必要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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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辦理國際及兩岸勞動之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經費請撥及結報
    程序:
(一)本部函請受補助單位檢送領據(附表四)到部核撥,並得依據計畫
      籌備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分期撥款;領據應註明受補助計畫之名稱
      、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單位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
      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並加蓋圖記。
(二)受補助單位如先行墊付經費確有困難者,本部得依申請於核定補助
      金額範圍內預撥部分經費,並通知受補助單位檢送領據到部核撥。
(三)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補助國外或大陸地區講師往返機票部分,應檢送機票購票證明單或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文件之影本。
(五)受補助單位應於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結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理
      結報,應將計畫成果報告表(附表五)、經費支用報告表(附表六
      )、本部核定補助項目之支用單據影本、照片、錄音(影)帶或光
      碟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等相關文件,由相關人員核章並裝訂成
      冊,函送本部辦理結案事宜,本部據以撥付尾款。
(六)有關匯價之計算,應檢附匯款水單或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辦理報支。
(七)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
      之項目及金額;本部將於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範圍內審核後撥款,
      並受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限制。
(八)補助經費於計畫結案尚有結餘款時,不得轉作其他用途,應按補助
      比例繳回。
(九)補助計畫衍生之收入,應依補助比例繳回。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收
      入在三百元以下者,得留存受補助單位,免解繳本部。
    受補助單位應於申請核銷時送交所發表論文或計畫成果報告表電子檔
    ,本部於完成補助撥款程序後,得將計畫成果報告表,公布於本部指
    定網站。本部得依補助計畫內容及性質,邀請受補助單位參與本部辦
    理之經驗分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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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注意事項:
(一)辦理國際性勞動之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有關我國名稱或會籍之
      處理,應依外交部規定辦理;辦理兩岸勞動之會議、訓練研習或活
      動,有關我國名稱或會籍之處理,應依大陸委員會規定辦理。
(二)經本部補助辦理國際及兩岸勞動之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者,受補
      助單位須在會場或印刷品中(如海報、論文集、通告、手冊等)揭
      示載明本部補助。但因特殊情形無法揭示者,得經本部同意改以其
      他適當方式處理。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國際及兩岸勞動之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之支用單
      據、照片、會議資料及出席人員簽到等相關資料,應由相關人員核
      章,並以專案方式保存五年以上,作為本部稽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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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後,應追繳
      已撥付款項,並得列為本部一年至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1.申請補助計畫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者。
      2.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
        未繳回結餘款、虛報或浮報者。
(二)經本部核准之計畫補助,於計畫結束後次日起三十日內未檢具相關
      文件辦理核銷,亦未來函敘明理由,致無法如期辦理撥款手續者,
      本部得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並得列為本部一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三)受補助單位未確實辦理前點第三款規定者,本部應依情節輕重對該
      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列為本部一年至五年內
      不予補助對象。
(四)本部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單位辦理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得加以稽
      核、考評。
(五)受補助單位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的真實性
      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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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配合本部施政措施,具有重要國際性勞動交流或兩岸勞動交流
      特殊重要意義之申請案,經簽奉部長核定,得專案處理,不受本要
      點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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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部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