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 (民國 112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1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
    經費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2
二、雇主設置托兒設施及提供托兒措施之適用對象,為受僱者未滿十二歲
    子女。
3
三、本須知補助標準如下:
(一)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托兒設施:
      1.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2.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
      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四)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新
      臺幣六十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由本部與地方主管機關共同補助之。
    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並收
    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者,得依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
    經費補助辦法規定,申請托兒設施費用補助;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第
    一項規定。
4
四、本補助每年分二期受理申請,雇主應於下列期間內向各地方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
(一)第一期: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八日(閏年為二月二十九日)
      止。
(二)第二期: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六月十五日止。
5
五、補助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填寫申請書表,填寫完
      後列印,並於前點所定申請期間內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向
      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單位為分支機構或
      附屬單位者,亦同。
(二)檢具文件:
      1.哺(集)乳室:
     (1)申請書(附件一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一之二)。
      2.托兒設施:
     (1)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3)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附件二之三)。
     (4)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一份。
      3.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者,
        除前目所定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列文件:
     (1)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
     (2)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附件二之四)。
      4.托兒津貼:
     (1)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3)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附件二之三)。
     (4)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之證明文件(附件二之五)。
     (5)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證明文件、資料。
      5.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
     (1)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3)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附件二之三)。
     (4)居家式托育人員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前款第四目之 5  所定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申請前尚未發
      放者,應檢附雇主補助受僱者托兒津貼計畫或辦法等相關規定;申
      請前已發放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印領清冊(附件二之六)。
      2.委託金融機構支付證明文件。
6
六、補助審查作業如下:
(一)審查程序:
      1.地方主管機關應確實審查申請補助單位年度計畫,審查通過者,
        並於下列期限前,送本部審核:
     (1)第一期: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2)第二期:每年七月十五日前。
      2.依前款送本部審核之案件,應載明審查結果,並將審查核定案件
        以預算補助辦理該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措施之情形。
      3.本部審核前款案件,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並兼顧國家
        對興辦中小型經濟事業者應予以扶助,保護其發展之意旨,得斟
        酌補助單位之規模大小、給付能力以及經營成本等實際情狀,本
        於行政裁量,針對個案酌予補助或不予重複補助。
(二)審查重點:
      1.申請補助項目是否符合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
        補助辦法規定。
      2.申請單位未違反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
        法相關規定,並經查核屬實。
      3.申請單位所應檢附證明文件是否均符合規定。
      4.無重複申請補助情事。
7
七、補助款處理規定如下:
(一)補助總數比率原則以不超過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並應專款專用。
(二)為鼓勵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興辦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針對僱
      用員工九十九人以下(含九十九人)者優先補助,或另有提供延後
      收托及夜間托育者,對於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之實支數提高補助上
      限比率為百分之九十辦理。
(三)補助款支用單據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定
      外,有關哺(集)乳室、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
      限。
(四)接受補助之雇主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有變
      動者,應報經主管機關同意,違者不予補助或刪減補助;年度結束
      後除已發生權責者得依規定報准繼續執行者外,應即停止支用,並
      予繳回;接受補助托兒設施之雇主,經營策略改變或計畫停辦時,
      應主動告知地方主管機關。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
      撤銷該案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接受補助之雇主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七)接受補助之雇主於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八)接受補助之雇主,其辦理結報及撥款方式如下:
      1.托兒津貼:
     (1)依本部核准金額,於每年度十月二十日前開立收據及檢附雇主
          補助托兒津貼之完整支用單據正本、成果報告表(附件二之七
          )送至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支用單據包括印領清冊(附件
          二之六)或委託金融機構支付證明文件。
     (2)雇主檢附支用單據正本有困難時,應檢附支用單據影本,於影
          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由承
          辦人員蓋章,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2.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
     (1)依本部核准金額,第一期之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度八月三十一日
          前,第二期之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度十月二十日前開立收據,並
          檢附本部補助項目設置設備之支用單據正本(支用單據黏存單
          須由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蓋章)、成果報告表(附件一之三、
          附件二之七),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2)雇主檢附支用單據正本有困難時,應檢附支用單據影本,於影
          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由承
          辦人員蓋章,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3)本部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適當處標明「勞動部○○年
          度經費補助」字樣,並檢附照片辦理核銷。
      3.雇主依前二目規定辦理結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不予受理
        :
     (1)逾前二目所定結報之期限(以掛號郵寄辦理者,以郵戳為憑)
          。
     (2)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九)接受補助之雇主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前款規定檢附資料
      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十)接受補助之雇主依第八款規定檢附支用單據影本,且留存支用單據
      正本者,應妥善保存正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如發現接受補
      助之雇主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損毀、滅失等情事
      ,應依情節輕重對其申請之補助案件酌減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一)接受補助之雇主係使用政府補助款,依稅法規定本部將開立所得
        扣繳憑單予接受補助之雇主,辦理申報事宜。
8
八、補助之申請限制如下:
(一)已核准補助相同之托兒設施設備,每三年補助一次,主管機關並得
      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訪視,了解補助運作情況。
(二)對於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附設托兒服務機構六年以上
      者,不再予以補助。但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辦理聯合托育,並
      收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申請補助者,不在此限。
    依法辦理之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屬政府設立、推動者
    ,或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隊經營,且自負盈虧
    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9
九、督導及考核:
(一)地方主管機關應隨時派員訪查其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有停辦或重
      大違規情事,應立即告知本部,以共同處理後續事宜。
(二)本部與地方主管機關將針對所轄接受本部補助之雇主,定期或不定
      期以抽查方式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
(三)本補助款之使用,經抽查有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補
      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接受補助之雇主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