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原臺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廠與竹北廠罹患特定癌症及疾病死亡勞工之家屬,發放慰問金,以關 懷協助罹災勞工家屬,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慰問金之發放對象如下: (一)經法院判決認定屬 A 類(組)或 B 類(組)之原臺灣美國無線 電股份有限公司已罹患特定癌症及疾病(如附表)且已死亡勞工之 家屬。 (二)經法院判決認定屬 B 類(組)已罹患特定癌症及疾病之原臺灣美 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勞工於判決後死亡者之家屬。
三、本要點慰問金之發放金額如下: (一)得領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之職業災害給付差額者,發給 新臺幣二十萬元扣除職業災害給付差額之金額。 (二)無法領取職業災害給付差額者,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所稱職業災害給付差額,指按職業傷病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 死亡給付,扣除按普通傷病請領同項給付之差額。 第一項慰問金,以發給一次為限。
四、本要點慰問金之請領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同一順位申請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具領;尚有未具名之 其他遺屬時,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五、申請慰問金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代表具領切結書。 (二)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但第二點第一款所定對象, 免附。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請領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 應同時提出各該戶口名簿影本。 (四)具領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領據。
六、申請慰問金之期限如下: (一)第二點第一款所定對象:首次判決可獲賠償之日起二年內。 (二)第二點第二款所定對象:勞工死亡翌日起五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