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規範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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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確保顧問機構之服務水準及品質,明確職
    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以下簡稱管理手冊)之內容及記載事
    項,以落實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
    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四項之規定,特
    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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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顧問機構依本部認可之服務類別辦理顧問業務時,顧問機構及任職之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人員(以下簡稱顧問人員),應依其所訂定之
    管理手冊,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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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顧問服務:指顧問機構辦理本部所認可類別之業務。
(二)管理審查:指顧問機構定期審查顧問業務之管理及相關資訊,維持
      顧問機構營運之適切性及專業技術服務之有效性,並得導入必要之
      變更或改進措施。
(三)抱怨:指委託服務之事業單位、利害相關團體或第三人,針對顧問
      人員之言行、一般行政作業及服務作業程序等提供顧問服務相關事
      宜有意見時,向顧問機構提出之意見。
(四)申訴:指委託服務之事業單位對顧問人員提供顧問服務及顧問服務
      契約事項具顯著落差,致受託事項未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時
      ,向顧問機構提出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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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顧問機構訂定之管理手冊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及權責事項。
(二)確保顧問機構獨立、公正及誠信事項。
(三)契約及保密事項。
(四)人員資格及訓練事項。
(五)儀器設備資料及清單。
(六)顧問服務程序資料。
(七)文件及紀錄管制事項。
(八)矯正及預防措施。
(九)抱怨及申訴處理事項。
(十)顧問服務之管理及審查事項。
(十一)顧問服務年度業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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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第一款所定組織及權責事項如下:
(一)明列組織架構、專任負責人、顧問人員與相關人員之角色及權責。
(二)明列專人負責定期檢討管理手冊內容,其內容經專任負責人審核並
      送本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且相關文件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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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四點第二款所定確保顧問機構獨立、公正及誠信事項如下:
(一)聲明獨立性。
(二)確保顧問人員免於影響其判斷之任何商業、財務與其他壓力之預防
      措施及因應作法。
(三)提供之顧問服務,不與其他組織或活動相連結之預防措施及因應作
      法。
(四)執行顧問服務時,其判斷的獨立性或作業的公正性,不受其他利害
      相關者影響之預防措施及因應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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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四點第三款所定契約及保密事項如下:
(一)建立受委託程序及明定契約範本;契約範本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五年:
      1.事業單位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
      2.顧問機構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
      3.顧問服務範圍。
      4.顧問服務執行期間。
      5.顧問服務契約價金及給付方式。
(二)訂定保密切結書,針對委託服務之事業單位相關資訊及服務結果,
      應負保密責任,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五年。但本部依法請求提
      供者,不適用保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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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四點第四款所定人員資格及訓練事項如下:
(一)專任負責人、顧問人員與相關人員應備之資格、訓練、經驗及知識
      。
(二)顧問人員評核程序,針對顧問人員之資格、訓練、經驗與知識,提
      供完整教育訓練,包括初任導入期、接受有經驗人員之督導期及持
      續訓練,並定期評核之。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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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四點第五款所定儀器設備資料及清單如下:
(一)明列依顧問服務範圍所備置儀器之清單。
(二)建立儀器設備管理程序,對儀器設備操作程序或說明書、表單及參
      考資料等進行文件管理;針對使用、校正及維護等下列相關文件及
      紀錄至少保存五年:
      1.對儀器設備,應建立合格使用人員清冊。
      2.對具有量測或測定功能之儀器設備,應訂定校正計畫,確保量測
        或測定功能準確性。
      3.對壞損之儀器設備,應建置採用隔離、明顯標籤或標記中止使用
        之處理程序。
(三)建立管理及作業程序,針對執行顧問服務業務使用之電腦、個人行
      動裝置或自動化設備,確保資料完整性及維護資料安全,使該等設
      備與裝置維持應有功能,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五年。
(四)建立管理及作業程序,針對經壞損之儀器設備在未經確認前所做之
      量測或測定結果,顧問機構應檢查其量測或測定所造成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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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四點第六款所定顧問服務程序資料如下:
(一)建立顧問服務之程序書,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二)明列指派之顧問人員擔任顧問服務專案經理,記錄每次臨廠服務之
      執行過程及結果,紀錄至少保存五年,並應包含下列事項:
      1.事業單位名稱及地址。
      2.顧問服務目標、內容及結果。
      3.事業單位配合人員姓名。
      4.專案經理及臨廠服務人員之姓名。
(三)確保臨廠服務執行紀錄於一定期程內交付事業單位,並於顧問服務
      案件結束,提供事業單位顧問服務結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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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第四點第七款所定文件及紀錄管制事項如下:
  (一)建立用於管制顧問服務有關之文件及紀錄的書面程序,內容應至
        少包括下列事項:
        1.文件發行前應確認其適切性。
        2.必要時,審查及更新,並重新核准文件。
        3.確保文件之變更及最新修訂狀況。
        4.確保文件具可閱讀性。
        5.確保外部原始文件已予識別,對該等文件發送予以管制。
        6.確保相關人員能適時取得所需,且為最新版本的文件。
        7.應防止失效文件被誤用,且失效文件為特定目的而保留時,應
          具適當處理程序。
        8.建立界定及管制達成與顧問服務有關紀錄的鑑別、儲存、保護
          、取用、保存期限及處理所需之管制程序或作法。
  (二)針對顧問服務範圍定期建立與更新可供參考的法規及實務(國際
        或國內)標準等實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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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第四點第八款所定矯正及預防措施如下:
  (一)建立辨識與管理顧問服務過程中所生不符合事項的書面程序,並
        記錄所採取矯正與預防措施之過程及結果。
  (二)定期審查前款所採取矯正及預防措施之有效性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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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第四點第九款所定抱怨及申訴處理事項如下:
  (一)建立受理相關單位抱怨與受委託單位申訴之途徑、方法及機制。
  (二)對於抱怨與申訴案件之處理進度、過程及結果,應留存紀錄,且
        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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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第四點第十款所定顧問服務之管理及審查事項如下:
  (一)建立審查程序,並於一定期間內邀集相關顧問人員召開審查會議
        ,確保顧問服務之流程、過程與結果之適用性、適切性及有效性
        。
  (二)審查會議之討論,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1.委託服務之事業單位、主管機關及其他利害相關者之意見。
        2.申訴與客訴之處理過程及結果。
        3.矯正及預防措施之狀況。
        4.前次審查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結果及成效。
        5.可能影響顧問服務之作法、過程或品質變更。
  (三)審查會議之結論事項,應至少包括下列相關決定及措施:
        1.顧問服務相關程序之改善。
        2.顧問服務作法及過程有效性之改善。
  (四)審查會議、相關決定執行、進度管控及追蹤等,應留存紀錄,且
        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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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第四點第十一款所定顧問服務年度業務報告事項如下:
  (一)應建置機制,針對顧問服務及業務執行狀況,製作年度業務報告
        書,並依本規則送本部備查,且至少保存十年。
  (二)前款業務報告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顧問機構組織概況。
        2.顧問服務之執行實績。
        3.事業單位之滿意度調查。
        4.顧問機構接受申訴及抱怨之處理情形。
        5.顧問人員之資格、能力及訓練等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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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顧問機構未依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為顧問服務時
    ,依本規則之相關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