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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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核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策略及規劃:訂定職業安全衛生推動政策,且依工程
      類、目的事業類與所屬機關類三大面向,訂定目標及計畫,並編列
      相關經費等。
(二)職業安全衛生納入相關法制之情形:針對業管特性,訂定有關促進
      職業安全衛生之相關法令、行政規則、行政指導,及辦理公共工程
      採購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等。
(三)職業安全衛生執行情形及成效:依工程類、目的事業類與所屬機關
      類三大面向,督導所屬機關(構)或單位推動所定各項安全衛生政
      策、目標、計畫、職業安全衛生合作及前次評核建議改善事項等。
(四)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檢討分析:所屬機關(構)或單位績效達成情形
      及檢討分析改善等。
(五)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及獎懲機制:建立所屬機關(構)或單位推動職
      業安全衛生之督導及獎懲機制。
(六)其他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活動或特殊創新作為:督導所屬機關(構)
      或單位辦理多元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活動及其他創新作為。
    前項評核項目之配分及評分指標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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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核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評核對象之書面報告審查及實地查核。
(二)評核對象評核成績之評定。
(三)評核工作之執行、檢討、建議及相關改進事項。
(四)其他與評核相關事項之審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