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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務分工
(一)主辦單位:本署
1.本原則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事項。
2.協調督導本署及所屬各分署執行本原則及成效評估檢討事項。
(二)協助單位:
1.法務部矯正署
協調督導所屬少年矯正機關與本署各分署合作事項之執行。
2.少年矯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輔育院、矯正學校
(1)原有自辦之職業訓練、就業促進課程或技能檢定事宜。
(2)與本署合作事項需求之調查、提供與執行。
(3)相關場地、材料、設備之提供。
(4)負責少年矯正機關少年參與本原則相關課程、技能檢定、活動
之人員管理與戒護安全工作。
(5)接受本原則各項服務措施後之追蹤輔導與轉介等事項。
(6)本原則執行所需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三)承辦單位:本署所屬各分署及本署技能檢定中心
1.依法務部少年矯正機關所提合作事項需求調查結果,進行研議合
作事宜,視需求配合提供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等服務
措施。
2.執行成果績效之彙整、統計。
3.本原則執行所需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