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 14 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實施計畫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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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5  條,每 2  年舉辦全國身心
    障礙者技能競賽,其目的:
(一)提升及肯定身心障礙者之職業技能。
(二)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經濟活動。
(三)促進社會大眾瞭解身心障礙者之能力。
(四)提倡國際友誼與技術交流。
(五)促進各級政府重視身心障礙者的需要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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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協辦單位: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各身心障礙者之相關團體、機構、學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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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競賽日期:105 年 10 月 28 至 30 日,共計 3  天。
    28  日(星期五)辦理報到、選手熟悉場地,29  日(星期六)進行
    競賽,30  日(星期日)舉行頒獎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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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競賽場地:
(一)第一競賽場:新北市私立莊敬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民生路 45 號
(二)第二競賽場: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 2  段 5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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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競賽職類及技能範圍:舉辦籐藝等 27 項職類,詳如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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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競賽方式:
(一)技能競賽一律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為準,
      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作為原則。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
      地設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如競賽。
(二)各職類報名人數未達 6  人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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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報名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 15 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
      證明者(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
      辦法」規定所開立之舊式手冊或新式證明)。
(二)曾獲得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如
      同職類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三)報名「電腦操作」職類(限定第 2  類《01  視覺障礙》)及「電
      腦中文輸入」職類(限定第 1  類《06  智能障礙》)者,選手之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所記載的障礙別,應符合限定之障礙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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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名方式暨日期:
(一)經提名單位(機關、學校及具法人資格之附屬單位、團體、公司行
      號及職業訓練機構)推薦始得報名,在學者以就讀學校為提名單位
      ,在職者以服務單位為提名單位。每一單位同一職類最多以推薦 3
      人為限,各單位推薦選手報名前,務請特別注意被推薦者之身心狀
      況是否適合參與競賽。
(二)採「網路報名」或「通信報名」,擇一方式辦理:
      1.網路報名:105 年 7  月 11 日(星期一)至 7  月 20 日(星
        期三)17  時前,上網進入(http://sc.labor.gov.tw)報名系
        統,輸入報名資料後,列印網路報名表。
      2.通信報名:向各就業中心(站)等單位索取報名表填報(索取處
        如附件 2,報名表格式如附件 3,報名表得影印使用)。
      3.依照前二項完成之網路報名表及通信報名表,請加蓋提名單位印
        信(章戳),並檢附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及國
        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郵政掛號寄送(寄件信封格式如附件 4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技能檢定辦公室(
        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3  樓,電話:02-
        89956399  轉 1292、1293、1294) 。
      4.報名表郵寄日期:自 105  年 7  月 11 日(星期一)至 7  月
        21  日(星期四)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網路報名後
        ,如未依規定寄送報名資料者,網路報名視為無效,將予以註銷
        報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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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簡章及報名表索取地點:
    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各職業訓
    練場、各就業中心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等索取,或上
    網直接下載(http://sc.labor.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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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競賽規則: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等相關
    規定,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規定事項,違反者,
    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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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歡迎會及頒獎典禮暨優勝作品展覽:
  (一)歡迎會:
        地點:新北市私立莊敬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暫訂)
        時間:105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6  時
  (二)頒獎典禮暨優勝作品展覽:
        地點:新北市私立莊敬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暫訂)
        時間:105 年 10 月 30 日(星期日)上午 10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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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選手報到、膳宿及交通:
  (一)報到:105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1  時至 3  時,至
        大會指定地點報到,逾時不予受理,並註銷參賽資格。
  (二)膳食:自報到起至頒獎暨閉慕典禮期間,由大會提供膳食。
  (三)住宿:遠道之選手(就讀學校、服務單位或戶籍地址距離競賽場
        地 30 公里以上)得於報名時申請登記住宿,由大會審核同意後
        提供競賽期間(28  至 30 日,2 天)免費住宿。
  (四)交通:105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1  時至 2  時,大會提供專車
        自臺北火車站接駁至競賽場;10  月 30 日頒獎典禮後,接駁至
        臺北火車站。
  (五)選手於報名時得申請必要陪同人員 1  名,其報到、膳食、住宿
        及交通等措施比照選手辦理。申請資格以選手具重度或極重度障
        礙等級為原則。報名時未申請必要陪同人員者,礙於住宿交通預
        先安排因素,報名後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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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獎勵:
  (一)每一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另得取佳作數名(以參賽人數之
        二分之一,和除第 1  至 5  名後之名額為限),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時,優勝人數以參賽人數之二分之一比例錄取,獎勵如下
        :(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名次,亦不獎勵)
        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8  萬元、金牌 1  面、獎狀乙幀。
        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6  萬元、銀牌 1  面、獎狀乙幀。
        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4  萬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第 4  名:獎狀乙幀。
        第 5  名:獎狀乙幀。
        佳作:獎狀乙幀。
  (二)每 1  職類前 5  名選手,得申請技優甄審及保送入學,請依教
        育部訂頒之「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
        法」,「高級中等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
        點」,「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
        及招生辦法或簡章規定辦理。
  (三)凡競賽成績及格,且符合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暨全國身心障
        礙者技能競賽得免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職類對照表者,得於
        競賽結束 2  週後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下
        載技術士技能檢定免試術科證明,並依規定於 3  年內參如相關
        職類乙級或丙級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時,得免術科測試。
  (四)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並按
        成績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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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大會得視報名情形,延長部分職類之報名日期。
  (二)為減少競賽材料及相關資源的浪費,已報名卻無正當理由未參賽
        者,將依下列方式處理:
        1.提名單位於次屆競賽時,主辦單位得不接受該提名單位推薦該
          職類選手參賽,且得不接受該選手報名。
        2.以上所謂正當理由係指天災(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
          等不可抗力之重大偶突發事件)和無法預期(重大車禍、生病
          住院、家有重大事故等具有證明)之因素。但選手預知屆時無
          法參賽時,應事先於競賽 2  週前(即 105  年 10 月 14 日
          前)以書面方式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或承辦單
          位辦理請假,經獲准者,則不在此限。請假者視同放棄該次參
          賽權利,屆時不得再行主張恢復。
  (三)對技能競賽熱心贊助經費、材料、設備、國手訓練及提供就業機
        會之單位或個人,由主辦單位獎勵之。另技能競賽選手獲技能競
        賽成績前 5  名及佳作,頒給提名單位、培訓單位及指導老師獎
        狀乙幀。
  (四)優勝選手因故無法參如頒獎暨閉慕典禮者,應預先向大會請假,
        其獎金、獎狀及獎牌等,事後由本人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
        宜花金馬分署親自領取。
  (五)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頒獎暨閉慕典禮結束後 3  小時
        以內,由選手本人,以書面載明參賽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
        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提出。逾時
        提出者,不予受理。
  (六)作品之所有權及著作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
  (七)競賽時間及場迷咖有變更時,大會另行通知。
  (八)選手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http://sc.la
        bor.gov.tw)訂閱電子報,收取競賽各項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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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編列預算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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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