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施工吊梁用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處理原則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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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為協助檢查機構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以下稱檢
    查規則)第十三條規定,辦理施工吊梁用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事宜
    ,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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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處理原則所稱施工吊梁用固定式起重機,指專用於預鑄節塊吊裝工
    法,吊運車架設於工作車上吊裝節塊之固定式起重機,該起重機於初
    次設置位置,竣工檢查合格使用後,其結構及吊運裝置未曾拆除或重
    新組合,隨施工進度於同一營造工程依序推進,並設置於下一施工位
    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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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吊梁用固定式起重機符合下列規定者,其推進後之竣工檢查,檢
    查機構得依檢查規則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免除該條第一項所定全部
    或一部之檢查:
(一)雇主依檢查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申請竣工檢查時,其強
      度計算基準適用於該工程最不利之條件所需。
(二)雇主於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概要載明該起重機推進後各預定設置
      位置,以及符合跨距改變段、線形變化段及特殊環境段等三種情況
      之位置及條件等。
(三)雇主應訂定施工吊梁用固定式起重機檢查執行計畫(以下稱執行計
      畫),具體敘明工程概要、工程內容、起重機設計圖及計算書、施
      工步驟及工地管理機制等主要事項,參考附表一至附表五,研訂符
      合該工程所需自主檢查表,並檢附跨距變化段、線型變化段及特殊
      變化段之位置組配圖及高程變化圖,經監造單位及業主核定。執行
      計畫或自主檢查表有修訂者,雇主應送請監造單位及業主重新核定
      ,並留存紀錄備查。
(四)起重機初次組裝完成及車軌重組後,雇主除依規定申請竣工檢查外
      ,並進行現場重大檢驗停留點查驗及辦理工作車推進模擬檢查。
(五)雇主於執行計畫標明自主檢查頻率及單項專業技師簽證事項,並依
      執行計畫辦理各項自主檢查。
(六)營造工程落實三級管理制度,雇主每跨執行自主檢查、監造單位每
      跨執行抽檢、業主每週辦理品質查證,嚴格落實施工管理,且施工
      程序需與安全防護設施相互配合管理,整合於該工程管理系統,並
      建立相關管理文件。
(七)起重機推進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1.推進時由該工程施工主管全程指揮監督,依推進程序逐步將起重
        機推至定位。
      2.現場工程師於起重機推進前、中、後分別實施自主檢查,依規定
        填寫自主檢查表,並經工地主任簽認。
      3.起重機每次推進時,由專任工程人員實施稽查,並將稽查結果填
        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4.前三目規定人員變更時,應通報檢查機構,並留存紀錄備查。
(八)營造工程安裝監視攝影機,即時全程監錄起重機推進及吊掛作業安
      全,保存錄影資料至工程結束,並可供檢查機構隨時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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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前點規定之施工吊梁用固定式起重機,其推進後之竣工檢查,雇
    主得以跨距改變段、線形變化段及特殊環境段等三種情況為區隔,分
    段將多跨之竣工檢查同時提出申請,並定期將工程進度及各跨推進與
    預計檢查期程通知轄區檢查機構,有變動者,應再次通知,以利配合
    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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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查機構於受理施工吊梁用固定式起重機之初次竣工檢查申請時,依
    下列方式辦理:
(一)審視施工吊梁用固定式起重機檢查執行計畫是否載明該起重機推進
      後各預定設置位置,並清楚定義起重機於跨距改變段、線形變化段
      、特殊環境段之位置及條件、預計施工進度及分段申請竣工檢查之
      期程。
(二)審查事業單位檢附之竣工檢查申請文件有無符合規定,並審視強度
      計算基準是否適用於最不利條件所需。
(三)依檢查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檢查及試驗。
    檢查機構於受理施工吊梁用固定式起重機推進後之竣工檢查申請時,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審視設置起重機之事業單位是否確實依執行計畫辦理,並有書面資
      料可稽。
(二)依檢查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但符合第三
      點及第四點規定者,該起重機得免除竣工檢查項目之全部或一部,
      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推進至跨距改變段、線形變化段及特殊環境段等三種情況之跨時
        ,當次竣工檢查之荷重試驗,檢查機構得以該跨最重節塊,於額
        定速率下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試驗。
      2.其餘推進後與前一跨條件相同,或跨越道路者,事業單位得以該
        跨第一塊節塊實施荷重試驗,並製作書面試驗紀錄,檢查機構得
        配合書面資料,以抽查方式辦理。錄影資料或書面資料經抽查發
        現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者,檢查機構應逐跨實施檢查。
    檢查機構依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實施竣工檢查後,應於原合格證背
    面記事欄簽註荷重試驗辦理情形、起重機設置位置、竣工檢查結果,
    以及合格證有效期限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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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辦理下列現場查核:
(一)不定期前往現場查核推進作業有無依規定辦理,以及推進前、中、
      後之自主檢查是否落實。
(二)前款查核得以調閱相關錄影資料代替,以檢視推進作業有無依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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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施工吊梁用固定式起重機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者,因雇主已採取
    適當安全管理措施,確保推進及吊掛作業安全,檢查機構依檢查規則
    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得免除全部或一部之檢查。起重機推進後已變
    更設置位置者,於合格證有效期限內,檢查機構再次依第五點第二項
    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辦理竣工檢查前,仍得認定屬合格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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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營造工程因施工吊梁用固定式起重機推進作業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職業災害,或未落實三級管理,經通知改善未
    如期改善者,該起重機不得免除檢查規則第十三條所定檢查項目,並
    應依初次設置之竣工檢查方式,實施竣工檢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