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及落實 105 年 12 月 21 日修正公 布之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使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檢 查相關業務有所依循,並建立一致性規範,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適用部分為 105 年 12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 23 條、第 24 條、第 30 條之 1、第 36 條、第 37 條、第 38 條、第 39 條、第 74 條及第 79 條。
三、本法修正公布之初,為避免事業單位因法令認知不足,衍生勞動檢查 爭議,主管機關允宜採循序漸進方式,透過宣導、輔導、檢查三階段 ,協助及督促事業單位落實法令,以確保勞工權益。
四、推動監督及檢查方式如下: (一)宣導期(106 年 1 月至 3 月):主管機關應針對轄區內之事業 單位,透過舉辦說明會或研討會,發送摺頁文宣及自主檢視表等方 式,普遍實施法令宣導工作。 (二)輔導期(106 年 4 月至 6 月):主管機關應派員親赴轄區內之 事業單位實施輔導,及協助其自我檢視,俾使確實符合法令規定。 (三)檢查期(106 年 7 月起):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相關檢查計畫, 確實實施勞動檢查。
五、本法未修正部分,主管機關仍應依本部 106 年勞動檢查方針及主管 機關所定之檢查計畫,執行檢查工作。
六、宣導期及輔導期之期間,勞工向主管機關申訴、本部 1955 申訴專線 轉交或重大惡意違法之案件,主管機關仍應儘速依權責進行檢查及裁 處。
七、本處理原則像共通性一般規定,有關勞動條件檢查及後續裁處,主管 機關得本於權責,就其轄區產業特性與需求採取適宜之行政作為。
八、主管機關得透過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每月召開之勞動條件檢查業務聯 繫會報,就本處理原則執行情形及如何有效落實本法之法令檢查事宜 進行檢討,必要時得調整執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