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施工架作業安全應注意事項:
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防止營造工地之施工架組配作業、拆
除作業及使用施工架從事相關作業等(以下簡稱施工架作業)發生職
業災害,有關施工架作業安全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 5 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及拆
除,應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指派所僱專任工程
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並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
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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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0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
│ │ 書規定,略以:「但依營建法規等不須設置專任工程│
│ │ 人員者,得由雇主指派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員為之│
│ │ 」,其中「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員」參照「專人」│
│ │ 之函釋,指具有結構力學專業知識及高度 5 公尺以│
│說明:│ 上施工架之構築實務經驗者【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
│ │ 委員會)96 年 10 月 16 日勞安 2 字第 0960079│
│ │ 260 號函】。 │
│ │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
│ │ 定應指派所僱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之強度計算書及│
│ │ 施工圖說: │
│ │(1) 強度計算書:應考量施工架自重、外加荷重(如│
│ │ 人員、材料及機具等)、風力及地震力等因素,│
│ │ 實施結構計算。 │
│ │(2) 施工圖說:包括施工架之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
│ │ 圖等,內容應說明施工架之各部尺寸構造及材料│
│ │ (如施工架各構材、支撐架(懸臂式施工架)、│
│ │ 繫牆桿、壁連座、斜撐、長條型防墜網及補助踏│
│ │ 板等)、種類(如單管施工架、框式施工架或系│
│ │ 統式施工架等)、型式(如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
│ │ 準第 59 條第 1 款規定之國家標準 CNS 4750 │
│ │ 型式之施工架、其他型式之施工架或非上述型式│
│ │ 之施工架)、構材連接方式(如續接聯結器、腳│
│ │ 柱接頭及插銷等)、基礎設置方式(直柱式施工│
│ │ 架:如地面處理方式、墊材及基腳座板等;懸臂│
│ │ 式施工架:如支撐架及螺栓等)、繫牆桿或壁連│
│ │ 座安裝方式(含垂直間距及水平間距等)、斜撐│
│ │ 支撐方式(如設置角度及間距等)及施工架組拆│
│ │ 步驟等。 │
│ │3.高度 5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高度計算自施工架設置│
│ │ 處所之最低點開始計算至施工架最高點,移動式施工│
│ │ 架之高度包括腳輪之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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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 5 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
除作業,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
)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
、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其他為維持作業
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但(二)部分於拆除作業時不適
用。
三、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組立及拆除作業,應設置防止作業勞工墜
落之設備,如扶手先行工法(詳附件 1)或同等安全以上之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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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除扶手先行工法外,事業單位可以同等安全以上之工法│
│ │從事施工架組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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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架內、外側應設置交叉拉桿,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內、外
側應增設下拉桿(詳照片 1)及施工架兩端立架及轉角處應設護欄,
上下設備之交叉拉桿上方應設置適當護欄(詳照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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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施工架外側除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防墜外,亦可設│
│ │ 置垂直安全網代替下拉桿,但垂直安全網之強度(符│
│ │ 合國家標準)及固定應足以防止勞工墜落。 │
│ │2.為防止施工架作業墜落,高度 2 公尺以上應依營造│
│ │ 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及國家標準 CNS 4750 規│
│ │ 定,於內、外側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以及於兩端│
│ │ 立架、轉角處及上下設備處之交叉拉桿上方位置設護│
│ │ 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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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應舖滿密接之踏板,踏板間、踏
板之工作用板料間之縫隙不得大於 3 公分(詳照片 3、4) ,使無
墜落、跌倒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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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以常見之框式施工架為例,其寬度為 762 公釐(淨│
│ │ 寬度為 719.3 公釐),於中間舖設 2 塊寬度各 │
│ │ 30 公分之踏板,2 塊踏板間之縫隙在 3 公分以內│
│ │ ,或於中間舖設 1 塊寬度在 50 公分以上之踏板,│
│ │ 且能使踏板與施工架立架之腳柱間淨寬度在 20 公分│
│ │ 以下,使所餘之空隙無墜落之虞。 │
│ │2.踏板之工作用板料間之縫隙大於 3 公分,工作臺上│
│ │ 作業之勞工易因腳掌等陷入縫隙而發生跌倒致墜落,│
│ │ 物料亦容易發生飛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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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架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因作業之需要拆除前(拆除之範圍以一
個樓層之高度為限),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員
妥為設計,確認拆除後作業之安全性。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
作臺與構造物間之開口寬度超過 20 公分時,拆除內側交叉拉桿及下
拉桿前,可於欲拆除處之每隔 1 層(以高度差不超過 2 公尺以上
為原則)施工架與構造物間設置補助踏板(詳照片 5),或於欲拆除
處之每層施工架與構造物間先設置長條型防墜網,使其與構造物間因
作業需要預留之寬度在 20 公分以下,惟作業完成即應將拆除之交叉
拉桿及下拉桿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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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國人平均胸膛厚度約 23 公分,勞工於施工架工作臺│
│ │ 上作業,因作業需要將施工架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
│ │ 拆除,如其與構造物間形成之開口部分,勞工有墜落│
│ │ 之虞者,應先於立架處設置托架及補助踏板或長條型│
│ │ 防墜網等,使其與構造物間之寬度保持在 20 公分以│
│ │ 下,可避免勞工墜落及方便於構造物外牆從事作業。│
│ │2.上述補助踏板或長條型防墜網應有足夠強度且能防止│
│ │ 勞工墜落,設置方式如下: │
│ │(1) 補助踏板:每隔 1 層施工架設置,使墜落高度│
│ │ 不超過 2 公尺以上即可。 │
│ │(2) 長條型防墜網:每層施工架設置,應綁結固定於│
│ │ 托架兩端,並於兩側穿以粗邊繩,以增加勁度。│
│ │ 使用施工架作業前,得再擇適當位置模擬勞工墜│
│ │ 落情形,進行防墜效果測試(例如以 75 公斤沙│
│ │ 包墜落高度 1 公尺模擬),以確保該設備功能│
│ │ (包括不破壞及翻轉等),另經測試之長條型防│
│ │ 墜網應即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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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施工架高度 1.5 公尺以上,應設置安全之上下設備,任一處步行至
最近上下設備之距離,應在 30 公尺以下。
八、踏板(即 CNS 4750 A2067 所稱之附工作板橫架)應有金屬扣鎖及防
脫落(詳照片 6)。
九、施工架之垂直、水平方向一定距離內,應設置壁連座或繫牆桿等與構
造物妥實連接。但獨立而無傾倒之虞,經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
計算書及施工圖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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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框式施工架以壁連座與構造物連接,間距應在垂直方│
│ │ 向 9.0 公尺、水平方向 8.0 公尺以下;單管施工│
│ │ 架以壁連座與構造物連接,間距應在垂直方向 5.0 │
│ │ 公尺、水平方向 5.5 公尺以下;施工架以繫牆桿與│
│ │ 構造物連接,間距應在垂直方向 5.5 公尺、水平方│
│ │ 向 7.5 公尺以下。 │
│ │2.施工架在搭設或拆除時,已搭設部分或未拆除部分,│
│ │ 仍應維持在垂直、水平方向規定距離內設置壁連座或│
│ │ 繫牆桿等與構造物妥實連接。至於壁連座或繫牆桿等│
│ │ 之尺寸、與構造物連接之強度、設置之合理間距等,│
│ │ 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員依結構│
│ │ 力學原理設計及繪製施工圖說,且連接設施應依規定│
│ │ 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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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施工架之材料不得有顯著之損壞、變形或腐蝕(詳照片 7、8) 。
十一、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並規定不得超過
其荷重限制及應避免發生不均衡現象(詳照片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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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施工架常因踏板超過荷重限制倒崩塌而發生人員墜落災│
│ │害,故施工架應標示踏板載重限制;另如整組施工架需│
│ │載重而有倒崩塌之虞,應再標示整組施工架之載重限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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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施工架基礎地面應平整,且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施
工架底部之立架應設基腳座板(詳照片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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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施工架基礎地面如平整、夯實緊密且已舖設混凝土並具│
│ │足夠強度,視為已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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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施工架構件之連接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
如插銷、續接聯結器及腳柱接頭等。
十四、不得使作業勞工在施工架上使用梯子、合梯或踏凳(詳照片11、
12)。
十五、使用國家標準 CNS 4750 型式之鋼管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
以上之規定;其他型式之鋼管施工架,其構材之材料抗拉強度、試
驗強度及製造,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4750 同等以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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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使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9 條第 1 款規定之│
│ │ 國家標準 CNS 4750 型式之鋼管施工架,應符合國家│
│ │ 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係指「產品品質符合國家標準│
│ │ CNS 4750 規定,並經檢驗合格」、「正字標記之同│
│ │ 等品」及「正字標記」等。 │
│ │2.使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9 條第 1 款規定之│
│ │ 其他型式之鋼管施工架,係指外觀幾何尺度與國家標│
│ │ 準 CNS 4750 相同,但使用較佳性能之不同材料、加│
│ │ 勁材型式、接合(例如移動式施工架之梯型立架等)│
│ │ 。 │
│ │3.使用非上述型式之鋼管施工架,其材料應依營造安全│
│ │ 衛生設施標準第 43 條第 5 款規定,符合國家標準│
│ │ CNS 4750 鋼管施工架同等以上抗拉強度。另因該施│
│ │ 工架無合適之規範可資依循,其構件應先進行相關載│
│ │ 重試驗,以作為施工架設計之參考,並於施工圖說述│
│ │ 明該構材之尺寸構造及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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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鋼管施工架於提供使用前,應確認鋼管施工架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
上規定,並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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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使用之鋼管(框式或單管)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
│ │ 等以上之規定,使勞工使用前應確認符合規定並明確│
│ │ 標示,標示內容建議為「本工程使用之鋼管(框式或│
│ │ 單管)施工架,已由○○公司於提供使用前確認符合│
│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9 條第 1 款國家標準同│
│ │ 等以上規定」。 │
│ │2.使用系統式施工架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
│ │ 60 條之 1 規定之連結、國家標準、部分構材之材│
│ │ 料及避免破壞發生於續連端等內容,使勞工使用前應│
│ │ 確認符合規定並明確標示,標示內容建議為「本工程│
│ │ 使用之系統式施工架,已由○○公司於提供使用前確│
│ │ 認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60 條之 1 規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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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原事業單位應依其工程規模、性質,將鋼管施工架之安全管理事項
列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容,並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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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略以:「│
│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
│ │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
│ │執行」,另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略│
│ │以:「本法第 23 條第 1 項所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
│ │畫,包括下列事項:…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 │…六、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爰雇主│
│ │應將鋼管施工架設備管理、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變更│
│ │管理等事項列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容,並確實執│
│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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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鋼管施工架之定期檢查,於施工架作業期間,應每週檢查確認整體
施工架之安全狀況,並留存紀錄,其中施工架組配作業階段,應先
檢查確認進場施工架構材符合國家標準 CNS 4750 同等以上規定及
有無缺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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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43 條規定,略以:「營造│
│ │ 工程之施工架,應每週定期實施檢查一次,強風大雨│
│ │ 等惡劣氣候、四級以上之地震襲擊後及每次停工之復│
│ │ 工前,亦應實施檢查」,另同法第 80 條規定,略以│
│ │ :「定期檢查應就下列事項記錄,並保存三年:一、│
│ │ 檢查年月日。二、檢查方法。三、檢查部分。四、檢│
│ │ 查結果。五、實施檢查者之姓名。六、依檢查結果應│
│ │ 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爰施工架作業期間,應每│
│ │ 週檢查確認整體施工架之安全狀況,檢查重點得依施│
│ │ 工架作業各階段內容,參考本指引所列重點項目實施│
│ │ 檢查。 │
│ │2.施工架組配作業階段,應先檢查確認進場施工架構材│
│ │ 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規定及有無缺陷等,如發│
│ │ 現有不符合國家標準 CNS 4750 同等以上規定或品質│
│ │ 不良者,應予汰換。有關確認進場鋼管施工架構材符│
│ │ 合國家標準 CNS 4750 同等以上規定之檢查方法如下│
│ │ : │
│ │(1) 檢查鋼管施工架構材是否有送驗合格之實驗報告│
│ │ ,例如:由原事業單位抽樣送驗合格之實驗報告│
│ │ ,或由施工架組搭廠商提供施工架賣方出貨報告│
│ │ 2 年內之型式試驗報告、自行送驗合格之實驗報│
│ │ 告等,惟須經原事業單位確認之,有關 CNS │
│ │ 4750 規定各構材之檢驗項目如附件 3。另國外│
│ │ 進口者,應有進口報單及完稅證明,及以翻譯之│
│ │ 國外試驗資料確認符合國家標準,或具國內實驗│
│ │ 室檢驗合格之實驗報告,並經原事業單位確認之│
│ │ 。 │
│ │(2) 檢查鋼管施工架構材是否依國家標準規定標示,│
│ │ 國外進口者得依該國規定標示。 │
│ │(3) 以(數位)游標尺或測厚儀量測鋼管施工架構材│
│ │ 之尺度。 │
│ │(4) 進場施工架構材有疑似不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
│ │ 規定情形者(例如無試驗報告、未依規定標示或│
│ │ 整批品質不良…),應送實驗室檢驗是否符合國│
│ │ 家標準。 │
│ │3.另同法第 84 條規定,略以:「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
│ │ 全部或部分交付承攬或再承攬時,如該承攬人使用之│
│ │ 機械、設備或器具係由原事業單位提供者,該機械、│
│ │ 設備或器具應由原事業單位實施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
│ │ 。」,爰鋼管施工架由原事業單位提供相關承攬人使│
│ │ 用者,應由原事業單位實施定期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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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鋼管施工架之作業檢點,營建工程施工架設備應於每日作業前及使
用終了後,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或變形,於施工架組立及拆除作業
時,應使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並以檢點手冊或檢點表
等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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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63 條規定,略以:「雇主│
│ │ 對營建工程施工架設備應於每日作業前及使用終了後│
│ │ ,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或變形」,爰使用施工架從事│
│ │ 相關作業之事業單位,應於每日作業前及使用終了後│
│ │ ,檢點施工架設備有無異常或變形。 │
│ │2.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67 條規定,略以:「雇主│
│ │ 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應就下列事項,使該勞工就│
│ │ 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九、施工架之組立及拆│
│ │ 除作業。…」,爰從事施工架組立及拆除作業之事業│
│ │ 單位,應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
│ │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8 條規定,略以:「雇主│
│ │ 依第 58 條至第 77 條實施之檢點,其檢點對象、內│
│ │ 容,應依實際需要訂定,以檢點手冊或檢點表等為之│
│ │ 」,爰上述檢點應以檢點手冊或檢點表等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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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施工架組拆之整捆構材搬運,建議利用機械替代人力,如捲揚機、
固定式起重機或移動式起重機等。施工架拆除作業,使用繩索並以
立架為支點,以人力吊運整捆構材之方法(詳照片 13) ,易造成
腳柱接頭彎折斷裂(詳照片 14) ,如未經專任工程人員確認安全
性者,應予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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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使用之捲揚機應於安裝前核對並確認設計資料及強度│
│ │ 計算書。 │
│ │2.施工架拆除作業,使用繩索並以立架為支點,以人力│
│ │ 吊運整捆構材(例如立架、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
│ │ 因作業勞工無防墜設施,且立架及腳柱接頭無法承受│
│ │ 吊掛重量,易造成腳柱接頭彎折斷裂、人員墜落及吊│
│ │ 掛物飛落等災害,該搬運方法如未經專任工程人員確│
│ │ 認安全性者,應予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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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移動式施工架之作業安全,如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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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為提升其安衛水準,建議使用內梯式之移動式施工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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