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輔導精進措施 (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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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部「勞動基準法修正之監督及檢查處理原則」自 106  年 4
    月起進入輔導期,為進一步提升事業單位對於《勞動基準法》之認知
    ,爰研擬本輔導精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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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期間:106 年 4  月至 6  月,必要時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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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對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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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方式:
(一)臨場輔導:由職業安全衛生署(三區中心)及地方政府主動派員發
      送自主檢視表,並實施臨場輔導(預計 15,000  廠次以上)。
(二)集體輔導:
      1.依據區(地)域或個別產業特性之需求,進行集體說明及輔導協
        助,例如近來部分地方政府反映觀光業、旅宿業適用困難,將集
        合該區(地)域或產業之事業單位業者,派員進行集體輔導說明
        。
      2.透過現有 62 個安全伙伴及 120  個安衛家族等輔導體系,以大
        廠帶小廠方式,由上而下協助及督促下游事業單位落實《勞動基
        準法》規定。
(三)申請輔導:由職業安全衛生署(三區中心)及地方政府提供單一申
      請窗口,接受個別事業單位人資部門申請,指派專人協助做客製化
      輔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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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輔導內容:
(一)有關《勞動基準法》既有規定(含出勤紀錄、變形工時、人員排班
      、排休管理等)。
(二)新修法令(含工資明細、工作時間及工資計算、例假及休息日規定
      、特別休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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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輔導重點:
(一)全面輔導:針對公司制度與《勞動基準法》現行規定進行全盤檢視
      輔導。
(二)差異化服務:依產業別提供差異化服務,並針對個別產業(如製造
      業、運輸業、醫療業、餐飲業等)研訂適合之輔導資料。
(三)勞資溝通對話:實施輔導時,一併邀請勞資雙方溝通對話。
(四)跨部會合作:結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資源,提供各事業單位輔導
      及改善建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