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 3 條
前條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勞動契
約約定而取得特別休假時,得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返國,並自行排定請
假返國期日,雇主應予同意。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
,得與外國人協商調整返國期日。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與外國人協商調整不成立時,應依外國人原排定之返
國期日同意其返國。
第 4 條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
以外之假別返國時,應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及勞動契約之
約定辦理。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
假以外之假別返國時,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及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