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企業推行職場之安全衛生,以樹立學 習典範,提升整體職業安全衛生水準,減少職業災害,保障職場安全 與健康,並鼓勵企業及個人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措施,特訂定本要 點。
二、凡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具有卓著績效之公民營企業,或具有卓越貢獻之 個人,得頒發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以下稱本獎)。
三、為辦理本獎之評審與表揚,本部應組成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評審會( 以下簡稱評審會),負責評審及處理有關表揚業務。 前項評審會之任務、組織、評審及作業程序,另定之。
四、本獎分企業標竿獎、中小企業特別獎、傳統產業投資特別獎及勞動健 康特別獎,每年合計以十二名為原則;個人奉獻獎,每年以一名為原 則。 前項特別獎項,本部得參酌國內職場安全衛生推動情形增訂之。
五、凡依法設立登記職業安全衛生績效卓著之企業,得參選本獎;對職業 安全衛生有顯著貢獻之個人,得經推薦參選本獎。
六、本獎之參選得為自薦或機關、團體推薦。自薦或推薦者應填具參選表 ,並檢附參選資料,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評審會提出。
七、經評審榮獲本獎者,由本部提供獎勵措施如下: (一)以公開表揚方式,頒發證書及獎座,並製作表揚典禮紀錄光碟片。 (二)編印獲獎單位得獎專刊。 (三)刊登職業安全衛生實績於媒體或相關網站,向社會廣為推介宣傳。 (四)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減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 災害費率。
八、獲頒企業標竿獎、中小企業特別獎或勞動健康特別獎之企業,自其獲 獎之次年起三年內,除專案檢查或因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勞工申訴檢 舉、媒體報導而進行檢查外,勞動檢查機構得以監督及指導之方式代 替一般例行性職業安全衛生檢查。 前項企業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並經處以罰金、罰鍰或停工處分者 ,勞動檢查機構應即停止一般例行性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之代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