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敘獎作業原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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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統一本署辦理答復立法委員
    書面質詢關係文書案件敘獎建議案之核敘標準,本綜覈名實,獎勵適
    時適切原則,建立公平機制,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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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對象
(一)績優單位:辦理立法院當會期答復立法委員書面質詢關係文書之依
      限完成率(依限完成率:依限完成數/當會期案件總數。完成期限
      ,以綜合規劃組書面通知時間為計算基準)之績優前二單位,各提
      報 2  名敘獎建議案;績優單位提報之敘獎建議案,應以實際辦理
      本項業務績優者為優先。
(二)管制考核單位:綜合規劃組為本部分辦行政院交辦之立法委員書面
      質詢關係文書之本署總窗口,負責案件之分辦、催辦及彙辦作業。
      敘獎建議案以 1  名為限。
(三)為符合比例原則,立法院當會期各單位辦理案件數未達 5  件以上
      者,原則不列入建議敘獎單位;惟基於單一案件質詢題,可能涉有
      多項議題須回應,爰若有特殊情形,得簽奉核可後列入績優建議單
      位及本署年終績效評核之辦理立法院案件加分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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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質詢案件依限完成率,考量部分案件屬性,依限完成有其困難性
    ,爰回復權責之組室,敘明無法依限完成之具體特殊事由,逐案簽陳
    並會簽綜合規劃組,奉核可後,得列入為本案及本署年終績效評核之
    辦理立法院案件,依限完成率計算之案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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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維持本敘獎作業一致性,敘獎額度依本部當會期建議敘獎額度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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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敘獎作業本部須經行政院評定立法院當會期辦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
    案件績效優良之機關,本署並經本部核定為績效優良之所屬單位,始
    為實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