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督促事業單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計畫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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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補助辦理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轄內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事項:依據本部授權範圍,辦理轄內申
      訴檢查、專案檢查、一般檢查及重大災害檢查等事項。
(二)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後續配合事項:包括後續處分、訴願答辯、
      登錄陳報檢查結果、製作重大職災報告書、監督檢查及職業災害統
      計等。
(三)其他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型式驗證
      產品抽驗與市場查驗、危害性化學品分級管理抽查、環境監測計畫
      及監測結果查核、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備查、受理勞動場所職業災害
      通報及派員實施調查等事項。
(四)轄內職業安全衛生宣導及輔導業務。
(五)本部交辦涉及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之事項。
    受補助單位以本計畫補助經費聘用之人員,平均每人每年應完成之職
    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次數,不得低於二百場次。
    受補助單位核定補助人數在十人以上者(不含派駐人力),得於核定
    補助人數百分之十額度內,指派專人辦理檢查後續罰鍰、訴願及其他
    行政支援事宜,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