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基法退休金專戶開戶須知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1
一、依據: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 58 條規定,勞工依該法規定請領
    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
    工退休金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
    制執行之標的。
2
二、辦理開戶應攜帶證(文)件:
(一)勞工開立「勞基法退休金專戶」存入退休金聲明書(請至臺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http://www.bot.com.tw→表單下載→勞工退休
      基金相關表格→表格資料下載列印)。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附有相片之健保卡、駕照
      、護照等)。
(三)其他依金融機構開戶所需文件(如印鑑等)。
3
三、開戶作業流程:
(一)請持上述文件,至特定金融機構辦理開戶。
(二)向服務台人員辦理開立「勞基法退休金專戶」,並出具「勞工開立
      勞基法退休金專戶存入退休金聲明書」。
(三)開戶相關作業,悉依金融機構相關規定辦理。
    註  1.特定金融機構係指臺灣土地銀行、中華郵政公司(郵局)或臺
          灣銀行所屬分支機構。
        2.勞工若已於上述特定金融機構開立社會救助專戶、勞(國)保
          年金專戶或就保專戶等者,得選擇沿用該專戶或新開立「勞基
          法退休金專戶」存入勞基法規定給付之退休金。
        3.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19 條規定,郵政存簿儲金每 1  人僅得開
          立 1  戶,爰勞工如已開立郵局一般帳戶者,得攜帶國民身分
          證及檢附勞工開立「勞基法退休金專戶」存入退休金聲明書,
          申請轉換為「勞基法退休金專戶」,並須將一般帳戶提領至零
          元。
        4.存簿儲金每戶最高計息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按每日平均
          結餘計算),超出部分不予計息。
4
四、勞基法退休金專戶性質:
(一)專戶內存款不會被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
(二)專戶存款自由分次提領,不得再存(匯)入任何款項。
(三)專戶內之存款,依該金融機構活期儲蓄存款掛牌利率計息。
(四)專戶內存款提轉入其他帳戶或定期存款,則該筆存款即不受勞基法
      第 58 條規定之保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