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本辦法施行前,曾依競賽辦法規定代表國家參加國際組織技能競賽之國手
(以下簡稱歷屆國手)為役男,無緩徵原因者,於下列期限前,填具申請
書,並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得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第四十四屆國際技能競賽以前之歷屆國手:第四十五屆國際技能競賽
舉辦日前。
二、第九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以前之歷屆國手:第十屆國際展能節
職業技能競賽舉辦日前。
歷屆國手為役男,具緩徵原因致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前申請服補充兵役者
,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
得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
役男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逾申請期間。
二、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