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協同作業機器人作業安全評估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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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為協助事業單位依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以下稱本標準
    )第二十一條規定,製作協同作業機器人安全評估報告,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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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驗證機構:已建立符合 ISO/IEC 17065 之產品驗證制度,並取得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我國認證機構相關證明之認證合格者、歐盟
      機械指令認可之單位或其他國際級機器人安全驗證單位資格,並被
      認可從事 ISO 10218  或其他同等標準(ANSI/RIA R15.06、JISB
      8433、UL1740)之機器人安全測試與驗證。
(二)安全驗證報告書(Safety Certification Report) :由驗證機構
      出具符合附件一規定之報告。
(三)設計變更:指協同作業機器人之可動範圍、機器人安全設計、性能
      等級(Performance Levels, PL)與類別(Categories)、安全完
      整性等級(Safety Integrity Levels, SIL)及硬體容錯度(
      Hardware fault tolerance)等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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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雇主使用協同作業機器人時,應依本標準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召
    集相關人員,就下列事項實施安全評估,並製作安全評估報告留存:
(一)從事協同作業之機器人運作或製程簡介,如附件二。
(二)安全管理計畫,如附件三。
(三)安全驗證報告書或符合聲明書,如附件一、附件一之一及附件一之
      二。
(四)試運轉試驗安全程序書及報告書,如附件四。
(五)啟始起動安全程序書及報告書,如附件五。
(六)自動檢查計畫及執行紀錄表,如附件六及附件六之一。
(七)緊急應變處置計畫,如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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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主應依前點安全評估事項,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施。
    勞動檢查機構實施檢查時,應審視雇主製作之安全評估報告,並確認
    現場安全管理情形與安全評估報告內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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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雇主於協同作業機器人初次安裝時,應由事業單位相關人員與原廠專
    家共同執行,並提供適當防護設施進行試運轉測試,試運轉測試後,
    方可進行啟始起動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