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印染整理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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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透過部分經費補助方式,
    協助印染整理業改善製程安全衛生及勞工工作環境,進而促進與穩定
    國人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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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接受本署 107  年至 108  年印染整理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計
      畫輔導,或 109  年相關計畫委託專業團體實施安全衛生計畫輔導
      者,並依法辦理工廠及公司(或商業)登記,且營業項目包括印染
      整理業之事業單位。
(二)所提出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項目未曾接受其他補助者。
(三)已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者。
    前項事業單位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資格條件者,優先予
    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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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受委託機構,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本要點規定之受理
    補助申請、初審或現場勘查等執行事項,簽約委託辦理之得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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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為辦理補助申請案之審查及核定事宜,得設置印染整理業改善安
    全衛生工作環境補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本署邀請具機械、安全衛生等相
    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或政府部門相關人員擔任之;本署署長為當
    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另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於委員中指派。
    審查小組必要時得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
    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審查小組於審查及核定補助申請案時,審查委員視需要得至現場查驗
    ,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應配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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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補助經費之用途範圍及其項目如下:
(一)工作場所製程機械設備之安全衛生改善:
      1.新設置或汰換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製程機械設備,如附件一。
      2.新設置或汰換具安全衛生效能之控制設備,如附件二。
(二)整體廠房作業環境之改善:包括預防勞工於工作場所中滑倒跌倒、
      墜落或飛落、改善勞工工作場所照明,經審核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
      令規定之相關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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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工作場所製程機械設備之安全衛生改善:由本署審查小組審查後,
      核定補助金額,補助不得超過總費用百分之四十,最高補助新臺幣
      二百萬元。
(二)整體廠房作業環境改善:由本署審查小組審查後,核定補助金額,
      補助不得超過總費用百分之四十,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同一
      事業單位補助總金額合計不超過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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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同一事業單位得併同申請第五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補助。
    同一事業單位有申請第五點第一款各目之補助者,始得一併申請第五
    點第二款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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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業單位申請補助期間,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三
    十日止。
    同一事業單位同一年度申請補助,以一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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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申請案依受委託機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並以郵戳或送達日期為
    憑。惟當年度運用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經費之「輔導高風險、高
    職災、高違規(3 高)之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促進國人
    就業計畫」支應經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
    第六點補助之預算,因立法院審查一百零九年度預算指定刪減或統刪
    經費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足致無法執行
    者,終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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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業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於第八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
    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
(二)成果報告書(格式二)。
(三)補助申請切結書(格式三)。
(四)人力增聘承諾書及當年度勞工保險月末投保人數資料(格式四)。
(五)領據(格式五)。
(六)支出憑證黏存單(格式六):申請補助之經費總額統一發票收執聯
      與正本相符之影本,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由相關人員核章。
      另新設置或汰換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製程機械設備或控制設備需檢附
      設備報價單、原廠銷售證明或設計報告書影本。
(七)補助款經費報告表(格式七)。
(八)補助成果報告表(格式八)。
(九)人員培訓計畫書(格式九)。
(十)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營業項目需包括印染整理業)。
(十一)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十二)印染整理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計畫訪視表及本署或政府機關
        其他相關安全衛生計畫輔導資料影本。
(十三)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證書影本、勞工保險投保證明及報備憑證(依
        規定免報備者則免附報備憑證)。
(十四)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十五)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費之繳費證明書。
    前項第六款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應為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至一百
    零九年六月三十日之期間,始得受理。但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
    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已申請補助且經受委託機構登記編號之事業單位
    ,統一發票開立日期得為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
    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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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委託機構受理補助申請案,應依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
      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查程序,將符合補助條件者之
      補助款領據,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檢附經費報告表及成果報
      告表,於每季彙整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清冊及彙附
      相關文件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及撥款事宜。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助金額及
      自籌款。
      補助申請案應備文件不齊全者,受委託機構應通知申請補助之事業
      單位於七日內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逾期不補正者,該次申
      請不予受理。
      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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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應配合受委託機構實施初審或現場勘查。經初
      審或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受委託機構得通知其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受委託機構應敘明不合格理由,連同申請資
      料,於每季彙整列冊轉送本署,由本署通知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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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署得督導考核補助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相關資料。
      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不予補助;已補
      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查驗或現場勘查。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四)重複申請補助。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者,應予繳回,本署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
      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事業單位再申請補助一年
      至三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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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應留存受補助之原始憑證並妥善保存,以利查
      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