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 15 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計畫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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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改善技能、肯定身心障礙者之潛能。
(二)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上的經濟活動。
(三)促進社會大眾瞭解身心障礙者之能力。
(四)提倡國際友誼與技術交流。
(五)督促各級政府重視身心障礙者的需要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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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協辦單位: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各身
    心障礙者之團體、機構、學校、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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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競賽日期:107 年 11 月 1  日(星期四)報到、選手熟悉場地,
    107 年 11 月 2  日(星期五)進行競賽,107 年 11 月 3  日(星
    期六)頒獎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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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競賽場地:新北市私立莊敬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地址:新北市新
    店區民生路 4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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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競賽職類及技能範圍:
(一)預定舉辦籐藝等 27 職類(如附表 1)。
(二)除上開職類外,本屆研議新增職類(表演賽),其名稱、技能範圍
      及競賽方式將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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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競賽方式:
(一)技能競賽一律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為準,
      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為原則。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
      設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
(二)依規定各職類報名人數達 6  人時,該職類始辦理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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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報名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 15 歲以上,領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手冊或
      身心障礙證明者(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鑑
      定作業辦法」規定所開立之舊式手冊或新式證明)。
(二)曾獲得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
      同職類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三)報名「電腦操作」(僅接受第 2  類《01  視覺障礙》者報名)及
      「電腦中文輸入」(僅接受第 1  類《06  智能障礙》者報名)職
      類者,其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所記載的障礙別需符合所報名職類
      之障礙別。
(四)本競賽以具有身心障礙資格者始得參賽,報名時無法提供有效期限
      (至競賽當日為準)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於 107  年 7  月 31 日
      (星期二)前完成換發補證並繳交影印本至承辦單位,競賽當日將
      查驗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未符合規定者不得參賽。若導致參
      賽人數不足六人時,該職類改辦理表演賽,優勝獎金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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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名方式暨日期:
(一)經提名單位(機關、學校及具法人資格之附屬單位、團體、公司行
      號及職業訓練機構)推薦始得報名,在學者以就讀學校為提名單位
      ,在職者以服務單位為提名單位。每一單位同一職類最多以推薦 3
      人為限,各單位推薦選手報名前,務請特別注意被推薦者之身心狀
      況是否適合參與競賽。
(二)採網路報名及通信報名,請擇一方式報名:
      1.網路報名:請於 107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二)至 5  月 30
        日(星期三)17  時前登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
        站(www.wdasec.gov.tw) 最新消息之報名系統連結完成網路報
        名,登錄完成後下載網路報名表。於 5  月 31 日(星期四)前
        郵寄報名表,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予受理。(網路報名參賽者
        如未依規定於上述期限內寄出報名資料,網路報名視為無效,將
        予以註銷報名資格)。
      2.通信報名:請逕向各就業中心(站)索取報名表填報(簡章及報
        名表索取處如附表 2),或自行影印報名表使用,於 107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二)至 5  月 31 日(星期四)前郵寄報名表,
        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予受理。
      3.網路報名表及通信報名表(報名表格式如附表 3),請加蓋提名
        單位印信(章戳),並檢附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正反
        面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掛號逕寄(寄件信封如附表 4)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技能檢定辦公室(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3  樓,電話:02-89956399
        轉 1292、1293、1294、2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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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索取報名書表地點:
    報名表及簡章請於 107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二)至 5  月 31 日
    (星期四)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競賽科或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含就業中心)、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所
    屬就業服務中心(站)索取,或上網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
    中心網站下載(網址:www.wdasec.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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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競賽規則:
    選手於競賽期間應確實遵守競賽規則及選手須知等規定,違反者,依
    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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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歡迎會及頒獎典禮暨優勝作品展覽:
  (一)歡迎會:
        地點:(另訂)
        時間:107 年 11 月 1  日(星期四)下午 6  時
  (二)頒獎典禮暨優勝作品展覽:
        地點:(另訂)
        時間:107 年 11 月 3  日(星期六)上午 10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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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選手報到、膳宿及交通:
  (一)報到:107 年 11 月 1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至 3  時,至
        大會指定地點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時者,不予受理,並註銷參賽
        資格。
  (二)膳食:自報到之日至頒獎典禮止(11  月 1  日下午 1  時至
        11  月 3  日中午 12 時),由大會免費供應膳食及點心(含報
        名時申請住宿之必要陪同者 1  人)。
  (三)住宿:
        1.戶籍地址距離競賽場地 30 公里以上者,得於報名時登記申請
          住宿需求,競賽期間由大會免費提供選手及必要陪同者 1  人
          住宿。
        2.未逾 30 公里不予提供住宿之地區:臺北市(全區)、新北市
          (新店區、深坑區、石碇區、汐止區、坪林區、烏來區、永和
          區、中和區、三重區、新莊區、樹林區、土城區、鶯歌區、蘆
          洲區、三峽區、泰山區、五股區、林口區)。
  (四)交通:107 年 11 月 1  日下午 1  時至 3  時由大會備專車在
        南港車站接選手及必要陪同者 1  人至競賽場。11  月 3  日頒
        獎典禮後,再以專車載送至南港車站。
  (五)必要陪同住宿者以身心障礙證明加註必要陪伴者優惠為限。必要
        陪同住宿者以報名時申請為限,報名後不再受理申請陪同住宿者
        ,僅能更換陪同住宿人員。住宿房間業經排定,不得提出異動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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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獎勵:
  (一)每一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另得取佳作數名(以參賽人數之
        二分之一〈無條件進位〉,扣除第 1  至 5  名後之名額為限)
        ,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時,優勝人數取參賽人數之二分之一比例
        〈無條件進位〉獎勵,獎勵如下:(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名次,
        亦不獎勵,表演賽獎金減半)
        1.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8  萬元、金牌 1  面、獎狀乙幀。
        2.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6  萬元、銀牌 1  面、獎狀乙幀。
        3.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4  萬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4.第 4、5 名、佳作:獎狀乙幀。
  (二)每 1  職類前 5  名選手,得由該年度技優生甄審及保送入學之
        承辦學校列入參考條件。至於甄審及保送入學資格,請依教育部
        訂頒之「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
        、「高級中等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
        、「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及招
        生辦法或簡章規定申請。
  (三)凡競賽成績及格者,且依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暨全國身心障
        礙者技能競賽得免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職類對照表得對照之
        職類選手,可於競賽結束 2  週後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
        定中心網站下載技術士技能檢定免試術科證明,並依規定於 3
        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乙級或丙級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得免術科測試
        。
  (四)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經查證屬實後,取消其名次,並按成績
        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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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因應國際奧林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International Abilympic
        Federation)尚未公告第 10 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舉辦
        年度與主辦國,本次競賽不合併辦理國手選拔賽。
  (二)為減少競賽材料及相關資源的浪費,已報名卻無正當理由未參賽
        者,將依下列方式處理:
        1.主辦單位於次屆競賽時,得不接受提名單位推薦該職類選手參
          賽,且得不接受該選手報名。
        2.以上所謂正當理由係指天災(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
          等不可抗力之重大偶突發事件)和無法預期(重大車禍、生病
          住院、家有重大事故等具有證明)之因素。但選手預知屆時無
          法參賽時,應事先於競賽 2  週前(即 107  年 10 月 18 日
          (星期四)前)以書面方式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
          心或承辦單位辦理請假,經獲准者,則不在此限。請假者視同
          放棄該次參賽權利,屆時不得再行主張恢復。
  (三)對技能競賽熱心贊助經費、材料、設備、國手訓練及提供就業機
        會之單位或個人,由主辦單位獎勵之。另技能競賽選手獲技能競
        賽成績前 5  名及佳作,頒給提名單位、培訓單位及指導老師獎
        狀乙幀。
  (四)優勝選手因故無法參加頒獎閉幕典禮者,請事前與主(承)辦單
        位聯絡;經主(承)辦單位同意請假者,其獎金、獎狀及獎牌等
        ,事後應由本人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技能檢
        定辦公室親自領取。
  (五)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頒獎暨閉幕典禮結束後 3  小時
        以內,由選手本人,以書面載明參賽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
        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提出。逾時
        提出者,不予受理。
  (六)作品之所有權及著作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
  (七)競賽時間及場地如有變更時,大會另行通知。
  (八)選手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www.wdasec.
        gov.tw)訂閱電子報,或加入「台灣就業通」及「技能競賽充電
        讚」等臉書瀏覽競賽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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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技能檢定中心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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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